随着时间的推移,接受遗产遗嘱是无效的。吴先生生前收藏了一幅珍贵的字画,并在儿子吴磐面前立下了亲笔遗嘱:死后,字画归侄儿吴亥所有;该房屋及6万元押金等财产归吴盘所有。遗嘱的执行人是吴先生的好朋友王雷。吴先生死后,王雷当众宣读遗嘱。吴-海因在国外演讲时没有参加葬礼。直到四个月后回国,他才知道吴先生的遗嘱。于是,吴海请吴盘送字画。吴磐认为,父亲去世已经两个多月了,吴亥没有做出接受字画的表示,其行为已经丧失了接受遗赠的权利。因此,吴海的请求被驳回。乌海是否丧失接受遗赠的权利?
根据《继承法》第25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遗赠后两个月内,明示接受或者放弃接受遗赠。期满未注明的,视为放弃遗产。在这种情况下,王雷作为遗嘱执行人宣读遗嘱时,吴海不在场,吴海不知道吴先生的遗产。吴亥知道了遗赠的财产,立即做了一个接受的手势。然而,由于吴的父亲已经去世两个多月了,吴海未能表示这相当于失去了接受遗产的权利,这是对法律的误解。所以,吴亥没有超过接受遗赠的期限,他有接受遗赠的权利。(文中名字是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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