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许多城市轿车飞速走向家庭,受城市道路车辆拥挤、燃油费用价格不断攀升,养车费用高等因素影响,人们越发感觉养车不如打车,特殊情形下打车不如租车。于是,城市里的轿车出租公司渐渐多起来。随之而来的是因租车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也渐多起来。那么,遭遇租车纠纷消费者该如何维权应对?找法网小编接下来为您分析。
1、租车发生故障,维修费用谁担?
案例:在北京某电信公司工作的白领汪女士,将自己的旧车出售后,正想购买一台新款爱车时,遭遇北京购车政策突变,因她没有北京户口,只好暂时放弃购车之想。清明节3天假日里,为回老家给老人扫墓,她与某个体轿车租赁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以500元价格租一台轿车。可当她将车开到老家后,翌日去郊外扫墓,发动车时,无论怎么整,车就是发动不起来。经附近一修车厂技术人员检查,认定打火系统设备老化,需要更换,需500元费用。汪女士当即给租赁公司老板打电话说明情况,老板却回答说,是你行车使用中出现的问题,修理费应当由你负担。老板表明不承担修理责任后,无奈之下,为应急使用,汪女士只好付款将车修好。这笔修车费究竟应由谁来承担?
点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此种情形下,如果出租人不履行修理义务,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对此,汪女士回北京还车时,可向租赁公司老板主张权益,若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会得到法律支持的。
在此,特别提醒承租人注意的是:在签订租用合同时,一定要看清故障维修条款的约定,如果因责任谁担而引发合同签字矛盾,可协商约定“发生故障维修事项,按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即可。
2、低价租“问题”车导致自伤,出租人应否担责?
案例:4月初的一个双休日,刚参加工作不久的张丹与二位同学决定一起租车去北戴河游玩。轿车租赁公司部门负责人告诉她们有一台旧车,可每日150元出租,车没有大毛病,只是刹车有些生硬,踩踏时注意点儿就是了。张丹租用的当天上午,从出发地开出没多远,因躲避一横过马路的电动车刹车时,因该车刹车过于灵敏,车身瞬间停顿,导致驾车的张丹头部撞伤,另一名同学脸部受伤,二人共花费医疗费1500余元。事后,张丹打电话到出租车公司要求适当赔偿损失,并要求解除合同。对方不同意。并回答说:是你突然刹车过猛造成的,公司没有任何责任,更何况当初租用时,是低价租用,而且我们对车况也做了充分说明。出租公司的说法对吗?
点评:轿车租赁公司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且张丹完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该公司所提供的商品服务在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和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方面存在瑕疵。此种情形下,经营者不仅有义务告知消费者,更有义务“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若未尽到上述责任,应属于尽案例保障义务存在严重瑕疵,并承担过错责任。
3、租车后借他人肇事,责任谁担?
案例:刘女士丈夫从一家租赁公司租借了一辆轿车,租用期限为一周。他5天之内办完事宜,仍有两天闲余时间,就将车转租给了刘女士的表弟田某。田某行车时,因躲对面车辆,将一侧骑自行车女子陈某撞伤。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田某承担主要责任。陈某因左胫肱骨上段闭合性粉碎骨折合并血管损伤,共花费医疗费约5万余元。想到该车已办理的“强险”合同,刘女士便与租赁公司经理协商找保险公司理赔。可当保险公司得知实情后,予以拒绝。
点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是规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确有“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的规定。
法律如此规定,充分体现了民事行为的公平原则,因为,被保险人交保险金就是为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得到应有的限额内的赔偿。而且,这种限额应该是整个损失的限额,即只要在限额内,实际损失多少就应赔偿多少。倘若按不同的责任限额来确定赔偿损失,势必导致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与赔偿之间出现及不公平现象,也不符合投保以分散社会风险之缔约目的,同时还与保险立法尊重社会公德与诚实信用之原则相悖。
4、租车自燃毁损,可否主张减少租金?
案例:2010年7月中旬,马丽颖与丈夫共同租车去秦皇岛海滨旅游渡假。中午在一家餐馆吃饭时,轿车因天气炎热,不明原因地发生自燃。虽然没造成人员伤亡,但车子却已无法使用。经交警和有关部门联合认定,轿车属于被晾晒引发自燃。不属于交通事故。因出租公司对该车办理了车损保险,保险公司同意在责任限额内予以理赔。但对马丽颖一家来说,本来计划租用5天,现在只2天就出这样情况。马丽颖找到公司经理,提出提前解除合同并返还剩余的租金。得到回答是:车损没让你们赔就不错了,还想退部分租金。这种情况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点评:马丽颖的要求有法律依据,她完全可以要求减少租金并提前解除合同。本案,即使出租车公司对该轿车没办理车损保险,发生自燃损失,如果马丽颖没有任何过错,是不负赔偿责任的。
同时,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所以,如果马丽颖提出的要求不被接受,她可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升,租车将成为一种潮流越来越成为不想沦为车奴人群的方便之选,所以租车过程中当我们的民事权益遭遇类似侵害时,切莫忘记拿起这些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别草率自认倒霉,遭受不应有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