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是2020年12月30日发布的,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共91条。前几天我看了两遍,实质修改,也就那么几处!但当我看到第32条时,有点一惊,因为婚姻法第19条第一款并没有修改(也就是现在的《民法典》第1065条),但32条却做了修改,还是有点矛盾的,这样一来《民法典》第1065条对于一方婚前所有的房产的约定就有点被架空的感觉,也不再有物权变动的效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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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来对比下新旧法律条文:
新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即原先《合同法》186条的规定: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旧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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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条解读
之前,对于旧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的适用一直存在重大争议,实践中经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而这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增加了“或者共有”这四个字,意味着,以后对于一方所有的房产,婚前或者婚后,如果赠与给对方的话,无论是“全部赠与”还是“部分赠与”,都必须去办理过户变更手续,否则的话,赠与方在办理过户之前是有权任意撤销赠与的;但是,如果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是不能任意撤销的。
对于“全部赠与”,例如,一方将自己婚前的房屋全部赠与给对方,原则上和上面说的一致,必须去办理过户或者办理公证,否则,赠与方可以在过户前任意撤销,新法和旧法在这一点上是没有什么区别的。
对于“部分赠与”,新法和旧法有着明显区别!例如,双方约定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按份共有的话,比如各占50%产权份额,或者一方1%,另一方99%),根据旧法的规定,像这种情况,只签订了协议,不去办理过户变更手续,很多法院也是认可其效力的,签字后即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法律依据主要是基于以下两处:
第一,《婚姻法》第十九条(现为《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基于本条规定,是可以将一方婚前财产约定为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的
第二,《物权法》第九条(现为《民法典》第20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婚姻法》第十九条就属于这里的“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
三、最后,律师提醒!
新法增加了“或者共有”这种情况,意味着今后,无论是全部赠与,还是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都得去办理变更手续,否则,赠与方在办理过户之前是可以撤销的。
特别是受赠方!有赠与情况,尽快去办理相应的过户变更手续,以免产生纠纷;过户后或者经公证后,赠与方就没有任意撤销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