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买学区房假离婚,妻子不愿复婚# #上海楼市新政打击“假离婚”买房#现实生活中,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如取得购房资格、逃避夫妻债务或追求其他利益,夫妻双方合谋暂时“离婚”,目的达到后再复婚,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假离婚”。 但长沙的离婚律师郑重强调,法律上没有“假离婚”的概念,“假离婚”不受法律保护。 事实上,不管夫妻双方是否有真实的离婚愿望,只要夫妻双方依法办理了离婚,婚姻关系就解除了。 既然离婚有效,那么在双方“假离婚”时民政部门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是否也具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此有相关规定吗?今天我们就通过一个案例来探讨这个问题。 案例:王与林于198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一子,均已成年。 王某与林某于2016年签订《协议》:XX市XX小区201号房屋及新购买的XX市XX小区206号房屋归王某与林某共同所有。 为便于出售XX市XX区201号房屋,王与林办理了离婚手续。其名下的其他财产为共同财产,不可分割。 第二天,双方登记离婚。 民政局同意离婚时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书,约定XX市XX小区201号房屋归女方林所有,共有的共同财产为“无”;债务是“零” 但离婚后,王曼不同意再婚,并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林坚持要再婚。多次协商未果后,王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提起诉讼,称之前在民政局的离婚协议是虚假的,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林认为,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晚于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其效力应高于协议书。故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财产为林离婚后的个人财产,不应重新分割。 对此,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双方已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已经解除。 但就共同财产而言,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前,已签订协议,明确约定该两套房产为双方共同财产,并说明双方办理离婚手续是为了便于出售位于XX市XX区201号的房屋,其名下其他房产未分割。 结合201号房的出售时间和206号房的购买时间,可以认定双方离婚的真实意图是为了获得离婚带来的经济利益,获得购房资格。故认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201号房屋为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但以房屋出售价格购买的206号房及剩余房价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根据婚姻存续期间双方的贡献及过错程度进行分割。 长沙离婚律师分析:“假离婚”为了获得一定的利益,也许能帮你达到某种目的,但法律上只有真离婚,没有“假离婚” 本案中,林某与王某共同办理离婚登记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认定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 但在“假离婚”的过程中,财产的分割并不一定是深思熟虑的结果。 比如本案中,双方为了获得购房资格而离婚。财产分割不能体现他们的真实意思,甚至可能增加自己的负担。 因此,在一般实践中,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原则上是区分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虽然肯定了双方离婚协议在处理身份关系上的效力,但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的效力应当符合真实意思表示的条件。所以关于财产分割,还是要考察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处置的真实意愿。 本案中,双方离婚前签订的协议内容明确表示双方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是虚假的,故法院最终认定以201号房屋销售价格及剩余房价款购买的房屋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应予分割。 当然,在具体分割时,分割的比例和数额仍应根据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是否有过错以及对婚姻的贡献大小来确定。 对此,长沙离婚律师在此明确表态:不要在假离婚的坑里跳!有两点需要注意!第一,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是有效的。即使双方在离婚前签订协议,明确规定双方是“假离婚”,只要拿到离婚证,或者经过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就是真正的离婚。 第二,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如果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则财产分割协议有效。 如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并非双方真实意愿,应依法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而鼓吹“假离婚”并不能恢复夫妻关系,只能要求法院重新分配财产。 第三,“假离婚”的风险使得当事人很难通过事先订立的离婚协议来避免“假离婚”的不良后果,而“假离婚”的真实意思隐藏意味着难以证明。 我们团队在长沙处理了2000多件离婚纠纷,也看过太多关于“假离婚”的闹剧 关于婚姻家庭事务的法律问题,如果你不确定,我们建议你请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介入。 如果你还不明白,我们美加邦律师事务所是湖南唯一一家只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律师事务所。位于长沙博富国际广场写字楼。提前面试咨询免费。请私信评论联系我们。让我们帮助你。 #长沙离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