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被传销人员骗至传销窝点,将张三带入窝点的一房间,
李四、王五、小六、宁七等四人要求张三交出手机,张三予以拒绝,四人便按照控制新人的惯例做法,爆打张三。后因张三情绪激动,门外的沈八和姚九也进入房间,帮助控制张三。随后,姚九抢走张三的手机,沈八用言语呵斥、掐脖子等方式逼迫其交出钱包。见张三仍然不配合,要求张三角落蹬好,并推打张三。张三从裤袋内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要求放其离开。沈八、小六见状立即上前抢刀,其他成员也一齐上前欲控制住张三,张三持刀挥舞,在刺伤沈八、小六、梁某等人后,逃离传销组织现场。张三的行为造成,沈八心脏破裂死亡,小六枕部软组织创口,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望某左手拇指软组织创口,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张三的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张三的防卫行为已经具备的正当防卫的条件有:
1、有不法侵害正在发生;
2、张三具备防卫的主观意思;
3、张三防卫行为针对的是不法侵害者本人。
但是张三的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是本案认定其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关键因素。那么张三的防卫行为是否超出了必要的限度?
近年来,暴力传销案件在全国各地多发,暴力传销组织肆意实施故意伤害、抢劫、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了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带来了严重的社会危害,也成为滋生黑恶犯罪的重要领域。依法严厉打击传销犯罪的同时,应支持遭受传销组织不法侵害的公民正当防卫,同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
在本案中,判断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时,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通过综合考量,对于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差悬殊、明显过激的,应当认定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反之,不应认定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张三被骗至传销窝点,面对沈八等多人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对其实施暴力,强制其加入传销组织,张三为摆脱困境实施防卫,进而持刀反击,其行为虽然造成了一人死亡、二人轻微伤的客观后果,但从防卫人面对多人围殴的场景和情势急迫状况来看,持刀反击的行为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故本案的最后结果是检察院认为张三的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应构成正当防卫,故依法对张三作出了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