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符合法律规定的集体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集体合同对人的法律效力:集体合同对人的法律效力是指集体合同对什么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中国劳动法的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全体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表现在: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如果集体合同的当事人违反集体合同的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二)集体合同的时间效力:集体合同的时问效力是指集体合同从什么时间开始发生效力,什么时间终止其效力。集体合同的时间效力通常以其存续时间为标准,一般从集体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应在集体合同中明确规定。集体合同的期限届满,其效力终止。
(三)集体合同的空间效力:集体合同对空间的效力是指集体合同规定的对于哪些地域、哪些从事同一产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所具有的约束力。
集体合同如何变更或者解除:
一般而言,就集体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可以分为法定和约定的变更和解除:
(一)就约定变更和解除而言,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第39条的规定,只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
(二)就法定变更和解除而言,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第4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1、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2、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3、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就变更和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而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第41条规定: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的集体协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