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主张雇佣关系要求委托人承担雇主责任,对两者法律特征进行分析后,认为双方之间仅存在承揽关系,对两者特征与区别进行论述。
一、概念雇佣关系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主与雇员之间有特定的人身关系,雇员受雇期间,其行为受雇主意志的支配和约束。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行为。承揽关系中定作人、承揽人地位平等,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以上承揽合同和雇佣合同皆为劳务性合同,无论是否追求特定成果,都需要承揽人和受雇人付出一定的劳动。因此,在包含无形劳务成果的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相区分时,用是否存在特定成果对两类合同进行判断本身就具有局限性。其次,部分承揽合同中,并不要求承揽人具有相应的技术水平,而部分雇佣合同中,受雇人也需要特定的技术水平,因此以技术水平来评价同样具有局限性。而以诉争法律关系中双方的人身关系是否具有支配性进行判断,是最符合两类合同本质特征的判断方法。
二、雇佣与承揽关系的区别,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认定:(1)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人身关系;1、原告与被告素不相识,被告对于完成搬运水泥工作并未限定工作时间和完工时间,只要求水泥搬运至相应楼层即可。2、被告当天是联系王五进行搬运工作,王五自行指派张三自行带上小七和李四前往。由此可见,其完成该项工作具有独立性。3、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具有相当大的独立性,其工作的时间、地点可以自行安排,承揽人与定作人地位平等,其可以将承揽合同中部分辅助性工作转由他人完成,而雇佣关系则不同,雇员与雇主的人身依附性较强,其按照雇主的安排完成任务,雇员从属于雇主,雇员接受雇主的管理、支配,雇员不能自行再雇佣他人帮助自己。
(2)是否由一方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1、被告没有对张三、原告、李四完成搬运业务作出限定时间。2、张三、原告、李四三人自行携带背篓工具前往案涉房屋进行搬运。(3)是定期给付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报酬;1、对于搬运水泥业务的报酬计算方式是三人搬运完成工作成果后,被告对工作成果进行验收,依据每个楼层所对应的水泥数量乘以单价计算总的工作报酬一次性支付。承揽关系一般要对工作成果进行验收,以工作成果计算报酬,而雇佣关系则不以工作成果,以雇员提供劳务的时长来支付报酬。2、本案工作报酬发放方式不同于雇佣关系。在雇佣关系中报酬是由雇主分别给到每一位雇员,而本案是将总报酬交给被告三人其中一人即可,被告三人按照三人之间的约定进行分配。这也符合承揽合同中,三人合伙承揽业务后将业务收入按照合伙人之间的约定进行分配。(4)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显而易见,被告仅就此一次的成果需求,本案原告所提供的是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5)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向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向承揽人定作的一般为一次性、特定时间所需的工作成果,因此,承揽人为此付出的劳动往往并不构成定作人生产经营活动的一部分;而在雇佣合同中,受雇人为雇用人提供的劳务一般为雇用人生产经营活动的一部分。被告没有经营商店或个体户需要搬运业务,原告的搬运工作成果并非被告经营业务的组成部分。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且原告与张三、李四自行携带工具,自主安排人员,一次性完成搬运工作,以最终工作成果为结算依据,原告提供的工作成果也不构成被告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一部分。因此,本案讼争的法律关系更加符合承揽关系的构成要件和特征,属承揽关系。
三、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在雇佣关系中,民法典规定根据双方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在承揽关系中,定做人只有在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情况下下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确定赔偿责任前,厘清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尤为重要。 听.讼是专业的法律咨询平台tingsonglaw.com,如您有任何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欢迎致电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