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非婚生子女有什么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利益,非婚生子女也有继承权。
根据香港法例,在1993年6月19日或之后去世的非婚生子女,有继承权。自1995年以来,继父母没有继承权。因此,非婚生子女(包括与现配偶以外的人结婚前后所生的子女)对其生父或生母的配偶没有继承权。至于生父或生母的继承权,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
如果孩子出生时男女双方都没有“有效婚姻”关系,那么孩子就是非婚生的。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可以在父母双方的要求下,将父亲的名字列入登记记录(例如出生证明)。出生与父亲之间不需要提供任何血缘关系证明,也不需要提交结婚证。如果一男一女后来获得了“有效婚姻”关系,就确立为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的父亲或母亲可以根据《父母与子女条例》向子女的另一方父母要求赡养费,但必须证明另一方父母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此外,如果非婚生子女被视为一个家庭的子女,可以按照上述《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向生父或生母索要赡养费。
台湾省民法规定:根据《民法》第1063条,无论是否存在真正的血缘关系,只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被推定为婚姻关系中丈夫的婚生子女,称为推定婚姻。如果孩子实际上不是从妻子的子宫里出生的,并且与丈夫没有真正的血缘关系,夫妻一方可以提起拒绝结婚的诉讼(见《民事诉讼法》第589条和第589-1条)。
从法律上讲,非婚生子女与生母的关系是因为生育的事实而非婚生,这种关系自然是有血缘关系的。但由于生育的事实,无法确定非婚生子女与生父之间的血缘关系,因此在主张或认可之前,非婚生子女与生父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因此,如果父亲去世,非婚生子女不能继承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