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比例合同分保的内容可分为以下三部分:
(一)关于业务方面
1.业务种类,同比例分保。
2.地区范围,同比例分保。
3.关于免赔额和责任额应该订明。
(1)分出人的免赔款。
(2)分保接受人的责任额。
(3)赔款计算的基础。
4.合同期限。超赔合同有的是有期限的,如一年期;有的没有期限,但应有注销条款。注销条款应订明下列各点:
(1)是赔款发生基础,还是保单签发基础。
(2)有的业务如盗窃险不适用上述两种基础,而应是“赔款发生”基础。
(3)合同结束时,未了责任的处理问题。
(4)对于巨灾超赔应规定,如在合同结束时,尚有巨灾事故正在延续,由整个巨灾事故仍由该合同负责,而不管个别危险单位的损失是在合同到期前或期后发生的。
(5)关于水险和航空险,如在合同结束时,航程正在进行,应该扩展到航程终了。
(6)由于战争或一方破产等特殊原因而使合同终止,处理方法与比例合同分保相似。
5.除外责任。关于除外责任,如战争险等,应在合同订明。
6.保费。非比例合同分保的保费有固定保费和调整保费两种。如是调整保费应订明下列各点:
(1)是按已得保费计算分保费还是按毛保费计算。
(2)是按毛净保费(指毛保费已扣除退费和有关分保费)计算还是按净保费(指除了扣除上述项目外,还扣除经济人佣金和税款等)计算。
(3)是预付保费还是最低预付保费,是一次付还是分期付。
(4)如费率是采取纯费率和附加费率来计算,应订明计算的方法,以及最高费率和最低费率。
7.恢复责任。应订明:
(1)恢复责任的次数。
(2)是免费还是应加付保费。
(3)加费的计算方法。
8.赔款。应订明:
(1)关于出险通知。财产险当赔款超过免赔额时应立即通知。第三者责任险当赔款达到免赔额的50%时,可发出通知。
(2)关于赔款的处理。财产险一般由分出人决定,责任险有时分保接受人也参与处理。
(3)关于赔款的给付。当接到分出人的赔款帐单经审核后,分保接受人应立即赔付。
(二)关于定义方面。非比例合同分保的有些词汇是有其特定的含意,还应在合同中将以明确。主要有:最后净付赔款、净自赔额、巨灾事故等。
(三)其它方面:
1.物价指数条款。该条款规定免赔额和责任额应按物价指数进行调整。
2.汇率变动条款。如合同限额规定是一种货币,而发生赔款时有两种不同的货币,且汇率有变动,应根据不同的汇率按各种货币所占的比例分配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