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人社厅公布关于江苏省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享受待遇,原享受门诊医疗补助及医疗补助金的规定不再执行。
实施办法规定,失业人员在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时,应到失业保险金申领地医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个人身份申报参加或接续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人员委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代办的,必须由本人签字确认。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费率为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之和。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缴纳的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户籍所在地的,其职工医保关系随同转移,执行转入地职工医保政策。
实施办法还明确,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保缴费期限与失业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并自参保缴费之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