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仅是利息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但不构成犯罪。通常放高利贷往往伴随着威胁债务人的人身安全、暴力催债等行为,在这个过程中如果触犯法律就可能构成犯罪了。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高利贷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26条规定: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单位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行为及主体范围做出了清晰的界定,其中,明确民间借贷年利率超过36%以上的为无效。也就是说超过了这个标准的,就可以界定为高利贷。
高利贷属于违法,故借款人只偿还本金及法律规定范围内利息即可。
民间借贷属于民事行为,受到《民法典》的约束和保护。
但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