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2号公布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6号第一次修正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1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10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0〕第2号第三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船舶、浮动设施和船员管理 第三章 通航管理 第四章 应急与救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内河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