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27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供电用电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保育与教育 第四章 保育教育人员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规范学前教育工作,维护学龄前儿童、保育教育人员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