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商品寄存合同范本【标准版】

   2021-05-10 530
核心提示:寄存物品为不易保存或价值较高物品,保存条件不同于一般物品的时候,需要签订寄存合同。以保护双方的权益,寄存合同有哪些内容呢?签订寄存合同需要注意什么?下面,小编为您

  寄存物品为不易保存或价值较高物品,保存条件不同于一般物品的时候,需要签订寄存合同。以保护双方的权益,寄存合同有哪些内容呢?签订寄存合同需要注意什么?下面,小编为您讲解有关内容,欢迎阅读。

  2022年商品寄存合同范本【标准版】

  保管人:______________

  寄存人:______________

  风险告知:寄存合同为实践合同,即寄存合同仅有承诺生效,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该合同仍不能成立,还须寄存人将保管物送保管人,寄存合同方才成立。

  第一条 保管物

  保管物名称:____________

  性质:_______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_______

  价值: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保管场所: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保管方法: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保管物(是/否)有瑕疵。瑕疵是: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保管物(是/否)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特殊保管措施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保管物(是/否)有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

  第七条 保管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第八条 寄存人交付保管物时,保管人应当验收,并给付保管凭证。

  第九条 保管人(是/否)允许保管人将保管物转交他人保管。

  第十条 保管费(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

  第十一条 保管费的支付方式与时间: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寄存人未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的,保管人(是/否)可以留置保管物。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时成立。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

  保管人:________________

  寄存人: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保管合同的注意事项有什么?

  一、保管合同的成立

  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即保管合同仅有承诺生效,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该合同仍不能成立,还须寄存人将保管物送保管人,保管合同方才成立。

  二、保管凭证应记载的事项

  保管凭证是保管合同的一个重要证据,需注意以下事项:

  1、若保管凭证仅为接受保管物凭证,则所记载事项较为简单,只需记明保管人及所收保管物的名称、数量等基本情况。

  2、若保管凭证即为保管合同,则签订保管合同应使用全国统一的保管合同文本,保管合同应尽量做到条款齐备、文字涵义清楚、责任明确。

  三、保管人的限制

  保管合同是以保管物品为目的的合同。委托人将自己的物品交给保管人保管,只是把该物品的使用权交给保管人保管,该物的物权仍归委托人,保管人只能按合同约定妥善管理的义务,并承担保管期间的毁损、灭失责任。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该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保管费用

  订立保管合同时应当明确保管费用,否则保管会是无偿的义务行为。

  无偿的保管行为除保管人能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错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外,其他情形也要承担保管物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在订立保管合同时,应明确保管物应支付的费用。

  五、保管合同的终止

  (一)保管合同终止的原因

  1、因履行而终止。

  2、因抵销而终止。

  3、因提存而终止。

  4、因双方协议而终止。

  六、保管合同的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七、保管合同的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的免除

  (一)违约责任

  1、《合同法》规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并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合同法》规定,保管人违反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如果因违约行为使对方失去实际上可获得的利益,包括利息的损失、自然孳息损失、利润损失等,应当赔偿受害方所遭受的损失。

  (二)保管合同的违约责任的免除

  一是因不可抗力而免责。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保管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不是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所引起的,因此,在不可抗力发生后,有关当事人即可依法免除违约责任。

  二是受害人对于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违约方的责任。

  八、争议解决方式

  1、如约定诉讼管辖法院,只能约定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且只能约定其中一个法院管辖。如果约定不明确、选择两个以上法院管辖、或约定上述5个法院以外的法院,或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的,这样解决争议的条款是无效的。

  2、如约定仲裁,应当明确约定具体的仲裁机构和仲裁事项。仲裁机构约定明确的标准为:仲裁机构所在地明确,同一地点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应当写明约定的仲裁机构的详细名称。

  3、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双方可以平等协商达成共识,也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以及依约定申请仲裁。人民法院的裁判、调解以及仲裁机构的裁决、调解都是具有强制力;当事人双方协商达成的共识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没有强制力但是其效力等同于签订了新的合同。

  

 
标签: 标准版
反对 0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评论 0
 
更多>同类律法百科
推荐图文
推荐律法百科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发布信息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陕ICP备17001588号-18
本站信息均来自互联网,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