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12月24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0年9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渔港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渔港管理 第四章 渔业船舶管理 第五章 渔业船舶安全作业和救助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发挥渔港功能,保障渔港设施、渔业船舶和从业人员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