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5日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
2020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 第三章 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和非食用性利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