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3日张家界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25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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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村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节约利用土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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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村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节约利用土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