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最新修正版【全文】

   2023-03-07 16360
核心提示: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6年10月17日汕尾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4月29日汕尾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
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6年10月17日汕尾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6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4月29日汕尾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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