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农村土地互换合同协议书范本【普通版】

   2021-05-11 870
核心提示:土地置换,是指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利用级差地价置换土地改造老城区,加快城市发展的一种方法。包括异区地块的置换和同区内地块的置换两种情况。那么,土地交换协议怎么书写呢

  土地置换,是指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利用级差地价置换土地改造老城区,加快城市发展的一种方法。包括异区地块的置换和同区内地块的置换两种情况。那么,土地交换协议怎么书写呢?下面,就和小编一起看看吧

 2022农村土地互换协议合同范本【普通版】

  甲方(单位或个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单位或个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因 需要,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依法、资源、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事宜,特订立本合同。

  一、互换标的

  1、甲方调换给乙方的地块:甲方调换给乙方的地块面积 亩,坐落于(四至)。

  乙方获得该地块的承包经营权后将用于从事(主营项目)生产经营。

  二、互换土地期限

  甲乙双方互换地块的经营期限为 年,即自___ 年___ 月___ 日起至 ___年___ 月___ 日止(互换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年限)。

  三、互换土地的权属和承包经营权

  双方互换土地,在土地权属不变的前提下进行。土地互换后,甲乙双方各自不再享有各自换出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各自就换入的土地与发包方确定土地承包关系,享有换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各自就换入的土地与发包方确定土地承包关系,享有换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如在互换土地过程中发生经济补偿事项的,可在本合同中明确约定。

  四、交付时间和方式

  互换土地的交付时间为 ___年 ____月___- 日前,交付方式为(双方须提请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发包方、双方指定的第三者的任一方鉴证,甲乙双方应分别向对方出具自己签名的互换土地交付收据。

  五、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为 。

  2、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具体数额依据具体损失情况确定。

  六、争议条款

  1、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调节;

  2、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风险告知:关于争议方式的约定,可以选择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或者仲裁,二者的本质区别是若约定仲裁解决,一裁终局,若选择诉讼解决,两审终审。

  七、生效条款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须经双方签字并经互换承包经营权土地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鉴证、备案后生效。

  八、其他条款

  1、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可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鉴证单位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 年____ 月___ 日

  鉴证单位(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 月_____ 日

  土地交换注意事项:

  在土地置换法律的规定中,土地置换应当遵循不占用基本农田、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农用地和耕地总量不减少的原则。用于置换的两块土地必须面积相当,并且位于同一设区市范围内。其中下列土地可用于置换:

  (一)已经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土地;

  (二)1996年土地利用现状图标为建设用地且实际勘查结果为废弃砖瓦窑用地或者村庄废弃建设用地的土地。

  而下列土地却不能用于置换:一)农村打谷场等农用地;

  (二)1997年后因违法占地形成的建设用地;

  (三)村边坑塘等未利用地。

  第四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用地置换,新的建设用地应当选址在基本农田之外的其他农用地。

  第五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建设用地置换,新的建设用地应当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

  第六条 经依法批准但尚未使用(以下简称已批未用)的城市、村庄或者独立工矿区建设用地置换,新的建设用地应当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或者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

  已批未用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置换,只能用于原批准用途。

  第七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与一般农田进行置换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先作调整。调整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及时向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因土地置换调整规划的,必须单独组卷进行,土地置换卷与规划调整卷在用地范围上必须保持一致。

  第八条 建设用地用于置换的,先对建设用地进行复垦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提出土地置换申请。用于置换的建设用地的复垦,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立项和验收。

  第九条 建设用地复垦方案的编制,参照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补充耕地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技术要点》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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