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交物业费就不给钥匙显然是不合法的。
这种交钥匙前必须先交物业管理费的做法涉及到三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即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物业管理关系和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交物业费才能领取钥匙”的做法混淆了这三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后,作为开发商,享有依照合同约定收取购房款的权利,同时亦应当依法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这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与物业管理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如果开发商或是物业管理公司因为业主没有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不给业主钥匙等,这种行为系对业主合法权益的侵害,构成开发商对业主的违约。作为业主,可以直接找开发商交涉,如果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诉开发商违约,并要求其承担违约导致的损失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