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中的债权人会议的职能有:
1、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2、核查债权;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2023-03-14 18:1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