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要提交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与被告是否到庭应诉关系不大。
见: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79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注:重婚者与他人结婚证、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交纳水电气暖费票据、证人房东证言等)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注:报警回执单、医院诊断证明、公安机关处罚决定书、法院判决书、保证书、承诺书、证人证言等)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注:公安机关处罚决定书、法院判决书、保证书、承诺书、证人证言等)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注: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交纳水电气暖费票据、证人房东证言等)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2023-03-15 03: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