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妻子关系不好,同意离婚。孩子自愿和女方在一起,财产多给女方,包括孩子的抚养费,可以吗?协议应该怎么写?

   2023-03-15 19230
核心提示:法律分析:依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应当载明以下内容: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等事项全部归女方所有。具体而言,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主要是指妥当安排未成年子女和不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的所有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子女的抚养费
法律分析:
依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应当载明以下内容: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等事项全部归女方所有。
具体而言,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主要是指妥当安排未成年子女和不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的所有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子女的抚养费用和教育费用如何负担、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探视权的行使等;财产问题的处理,主要指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合理分割,并就一方是否对有生活困难的一方给予经济帮助或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等家庭事务付出较多的一方给予一定的补偿、隐匿财产如何处理等内容作出安排;债务处理,即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个人债务予以明确,并就如何清偿作出安排。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023-03-15 08:3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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