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诉讼时效指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别法规定的仅仅适用于某些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按照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一般规则,符合特别诉讼时效规定的情况的,应当适用特别诉讼时效。
我国立法对于特别诉讼时效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1、《海商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海上货物运输赔偿请求权;
2、《海商法》第260条规定的海上拖航合同请求权;
3、《海商法》第263条规定的共同海损分摊请求权;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61条规定的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而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
5、《保险法》第26条规定的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保险金赔付请求权。
(二)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1、《国家赔偿法》第39条规定的国家赔偿请求权;
2、《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的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请求权;
3、《专利法》第68条规定的专利权侵权诉讼时效。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二十六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