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护士遵医嘱给该病人做皮试时,并不能预见到病员的特殊体质会对皮试过敏,在患者发生过敏性反应后。医院对其采取了积极的救助措施,终至无法抢救患者的生命的,不构成医疗过错。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