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02条
本罪是指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行为。
关于本罪的保护法益,在日本刑法理论上存在不同观点。(1)本罪的保护法益是遗族或社会对死者的孝敬与虔诚感情(德国、日本刑法理论的通说)。(2)本罪的保护法益是死者的人格权或尊严。但这一主张存在缺陷,因为将死者作为某种法益的主体,与整个刑法体系不协调。(3)本罪的保护法益是生者对自己死后不遭受上述行为对待的愿意或者期待。张明楷赞成最后一种观点,认为本罪的保护法益是生者对死后的尸体、尸骨、骨灰不被他人盗窃、侮辱、故意毁坏的意愿与期待。
尸体,是指已经死亡的人的身体的全部或者一部。堕胎或者流产后的死胎的全部或者一部分,不管是否有人的形体,均不应评价为本罪的尸体。
尸骨是指尸体腐烂后剩下的骨头;
骨灰是指尸体火化后骨骼烧成的灰。
盗窃尸体、尸骨、骨灰的一部分的,也可能成立本罪。例如,在空难事故后,行为人窃取死者尸体的一部分的,也成立本罪。盗窃,是指无权处分尸体、尸骨、骨灰的人将尸体、尸骨、骨灰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的行为。抢劫、抢夺尸体、尸骨、骨灰的行为当然符合盗窃尸体、尸骨、骨灰罪的犯罪构成。
侮辱尸体、尸骨、骨灰,是指直接对尸体、尸骨、骨灰实施凌辱行为,如奸污女尸、抠摸尸体阴部、使尸体裸露、将尸体、尸骨、骨灰扔至公共场所等。
毁坏尸体、尸骨、骨灰,是指毁损尸体、尸骨、骨灰完整性的一切行为,如分割尸体、砍掉尸体的某部分、破坏尸体外表的完整性、抛洒骨灰盒中的骨灰等。根据刑法第234条之一第3款的规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刑法第30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书面、文字等方式侮辱死者名誉的,不成立本罪;依法对尸体进行解剖、检査等行为,死者家属或者其他有处理权限的人依照风俗习惯处理尸体的行为,不成立本罪。杀人犯等为毁灭本人犯罪的证据而毁坏尸体的行为,因缺乏期待可能性,而不成立本罪。
日读经典
《中庸》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
《民法典》 第三百零二条 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刑法典》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