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案件不容易,也许《民法典》正是施行后离婚更难。如果在起诉离婚立案时,不能选择正确的管辖法院,被告很有可能会提出管辖权异议,这一来一回就会消耗掉很多时间和精力。本文汇总了离婚案件管辖权的相关规定,避免少走弯路。
一、一般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纠纷诉讼之一审法院管辖,一般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原告应向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二、特别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
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涉外离婚诉讼管辖
涉外婚姻是指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之间的婚姻。根据我国的法律,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涉外婚姻的当事人在我国境内结婚或离婚的,都必须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办理。
涉外离婚管辖情况:
1、若涉外婚姻的双方当事人在国内均有住所,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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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告是我国公民在我国境内有住所,被告不在我国领域居住的,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时,由原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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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5、双方当事人在国外,但未定居,任何一方起诉离婚时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附常用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22条一般原则被告所在地
《民诉法解释》第12条特别规定适用原告所在地
《民诉法解释》第13-16条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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