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迟迟不肯登记结婚,带孩子去做上户亲子鉴定,发现都不是亲生
8年前,谢某在网上认识了迟某,两人同居一段时间后,感觉性格不合,就分手了。
到了第二年,迟某跟他联系,说自己分手后怀孕了,孩子是他的,而且孩子已经满月。
这让单身多年的谢某很惊喜,赶紧将母子二人接过来,既然是自己的孩子,就要好好照顾他们,并带迟谋回老家举办了婚礼。
婚后,为了让老婆孩子生活的好一点,谢某外出打工,妻子带着孩子在老家生活。
在2016年时,妻子又生了一个儿子,谢某几次提出要去办结婚证,妻子都找理由推脱,直到大儿子该上小学了,他们才去了趟民政局。
结果,工作人员却告诉他,迟某有一段婚姻没有结束,不能办结婚证。
这下,谢某傻眼了,他没想到迟某背着自己,还有另外的婚姻,可回家后,迟某就回了娘家。
眼看孩子要上学了还没有上户,于是谢某就想着带两个儿子去做司法亲子鉴定,想给孩子上户口,结果出来后,更让他吃惊,两个儿子居然都不是他亲生的。
他打电话问迟某怎么回事,迟某反而反问谢某:“你不是早就知道了?”
如果两人坐下来商量,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也是一种态度,但迟某离家出走了,她的父亲也联系不上她。
谢某将两个孩子送去老丈人家,迟某的父亲说,孩子的事自己管不了,而迟某在电话里表示,自己的孩子会负责,可她就是不回家照顾两个孩子。
不得已,两个孩子被寄养在朋友家,虽然不是亲生的,但看到养了几年的孩子,母亲不回来照顾,谢某心里也不是味,但他也不愿再将孩子接回家了。
很多网友看到这件事后,感到很难理解。
“无法理解,第一个孩子没有怀疑就算了,第二个孩子也一点没疑惑吗?”
“可怜的孩子,连自己亲爹都不知道是谁。”
“可恨的大人,不配为人母,可怜的孩子,对孩子以后的成长影响太大了。”
也有人对谢某提出质疑:“分手了,突然回来说生了你的孩子,你不怀疑?”
确实,谢某心也够大的,但如果站在他单身多年,家里老人迫切希望抱孙子的立场上,也不难理解,毕竟娶个媳妇不容易。
而这件事的核心人物是迟某,作为孩子的母亲,应该知道孩子的父亲是谁,居然说出这句:“感觉对我来说就是个笑话,重重的一击。”
这样的话才是真正的笑话,难不成,连她自己都难以区分孩子的父亲吗?孩子到底有几个疑父?难道数量多到不可以逐一去做亲子鉴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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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亲子鉴定两个儿子不是亲生的,谢某将把两个儿子送给妻子后,妻子又失联了。现在两个孩子寄住在朋友家,谢某也去管了。
婚姻中,伤害最大的应该是两个孩子了。毕竟连亲生父亲是谁都不知道。以后也不知道谁来抚养他们,亲生母亲迟某一直不肯露面。
《法眼看天下》群友老白发了这段视频,大致内容是:前儿媳和前公公要登记结婚,婚姻登记处不给登记,后到法院,法院认为违反公序良俗,导致家庭关系紊乱,尤其是孩子,不知道怎么称呼?所以不具备结婚条件,不予登记。老白问我:这么说有道理吗?
与其相类似的案例也有,故事讲述的是(前公公和前儿媳登记结婚引发的户口迁移案件)。发生于2013年的浙江宁波,是因为想获得拆迁利益而登记,后因为户口迁移中村委不盖章公安不予办理,因此以公安机关不作为诉至法院。虽然法院没有涉及前公公和前儿媳的婚姻效力问题,但案例中已经呈现出对于他们的登记的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他们的登记是合法的,不存在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和婚姻无效的情形,其结婚也没有违反公序良俗。
第二种意见是他们的结婚违反了社会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不为社会大众容忍和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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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参考观点(陈苇/婚姻家庭继承法学)引用0076页
关于直系姻亲间能否结婚,我国现行《婚姻法》未作明确规定。在讨论修改婚姻法过程中有许多人提出应明令禁止直系姻亲结婚,因为这种婚姻关系违背传统伦理道德,而且容易引起亲属关系的混乱,许多外国法中都有禁止直系姻亲结婚的规定。但这一意见未被采纳,主要是因为姻亲之间一般没有血缘关系,姻亲结婚并不产生遗传学上的后果。因而是否禁止姻亲结婚以及禁止的范围,可以用道德和习惯来调整。现实生活中,传统道德对公公与儿媳、岳母与女婿等直系姻亲结婚持强烈否定的态度,但从我国婚姻习俗看,对某些旁系姻亲结婚,如丧偶后,女方与大伯子结婚,男方与小姨子结婚,则一般予以认可。
您好,按照您所表述的问题,若夫妻协议离婚双方已经签字,女方反悔不愿意去民政局。通常情况下,离婚协议需要经过登记才能生效。因此没有登记的协议是无效的。
女方不想离婚,男方执意要离婚的话,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男方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申请离婚。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