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束了6个小时漫长而疲惫的考试,社交媒体上对刚刚过去的首届“法考”的吐槽屡见不鲜。尽管这场考试的题目千奇百怪,但更让人哭笑不得的是,许多试题都是以真实案例为原型的,且现实往往更精彩。
一、双胞胎弟弟顶替哥哥登记,哥哥移情别恋请求法院确认婚姻无效
考题梗概:大伟和小伟是双胞胎,大伟和芳芳打算在情人节当天领结婚证,不幸大伟意外遇到车祸,大伟为了不耽误领证,遂让弟弟小伟顶替自己。后大伟在住院期间与护士小冯互生情愫。大伟遂向法院起诉以非本人登记结婚为由请求确认其与芳芳的婚姻关系无效。问,法院应该怎么判?
尽管题目出得让人目瞪口呆,然而现实生活中,冒名顶替的婚姻绝非孤例。
在理脉案例库中我们检索到,2017年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行政判决
[1]
中,庾某因为身份证丢失冒用双胞胎姐姐的身份证丈夫刘某进行婚姻登记。由于姐妹俩长得十分肖似,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并未及时发现,妹妹不仅拍摄了结婚照,还冒签、代签了姐姐的签名,直到姐姐后来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时,才发现自己的婚姻状态改为“已婚”,此事才终于真相大白。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庾某和刘某的婚姻登记违反了《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侵犯了原告庾某的婚姻自由权,判决该结婚登记应予以撤销。
那么民法中的“婚姻无效”是否适用于本案的双胞胎顶替结婚呢?事实上,成年的双胞胎之间顶替结婚不属于婚姻法列举的婚姻无效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因此,本题中的双胞胎冒名顶替登记应该走行政诉讼程序撤销婚姻。
比考题更精彩的是,现实生活中,不仅有人“顶替结婚”,还有人“顶替离婚”。同样是2017年,在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
[2]
中,由于丈夫陈某因工伤瘫痪在床,双胞胎哥哥顶替弟弟和妻子杨某前往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并且当场颁发了离婚证。
后来,领了离婚证的杨某又反悔,将民政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其颁发的离婚证。
那么,杨某和丈夫陈某的离婚证应该撤销吗?
有关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条例》同样进行了规定。《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城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在这宗冒名顶替离婚案中,法院认为“原告陈某、杨某自愿离婚需共同到被告处办理,在陈某未与杨某共同当场的情况下,被告为二人办理离婚登记并颁发离婚证的主要证据不足”,最终判决撤销民政局颁发的离婚证。
如果你认为双胞胎冒名顶替离婚已经是离奇婚姻案件的极限,曲折的现实生活将大大冲击眼球。2014年,北京的吕某和已经去世的丈夫领了一张离婚证。
在今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二审案件
[3]
中,在2013年丈夫唐某去世后,2014年北京的吕某找人顶替去世的丈夫,一起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不久以后,吕某与民政局对簿公堂,要求确认离婚无效。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最终法院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第十条、《婚姻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认为“因唐某在办理离婚登记前已经死亡,故东城民政局作出的离婚登记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当确认无效。”
二、精神病人杀害双亲,妻子“冷漠”旁观犯了什么罪?
考题梗概:小杨有精神病,妻子小红为监护人。一日,小红与公婆吵架,小杨挥刀砍死父母。小红不但没有进行阻止,事后还帮丈夫洗带血的衣裤,问妻子小红犯了什么罪?
本题同样源自生活。在2015年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刑事案件
[4]
中,被告人杨某的丈夫丁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在与父母的争执中用长棍和菜刀击打双亲。尽管杨某听到了呻吟声,但仍旧先于丁某走出丈夫房间,并未采取任何呼救措施,最终杨某的公婆当场死亡。
那么,妻子杨某犯了什么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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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由于杨某是精神病人丁某的法定监护人,在明知其所监护的丁某正在实施杀害二被害人的行为的情况下,当然负有救助义务和阻止义务。
然而,事发当时杨某作为丁某的法定监护人,其应当预料到处于发病期的丁某深夜前往其父母家中,可能会造成某种程度的危害后果,但其未采取预防措施;在丁某砍杀、殴打被害人当时,杨某未尽到合理的监护义务;在丁某砍杀、殴打被害人之后,杨某仍旧未尽到合理的监护义务,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她的不作为与二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杨某在具有作为可能性的情况下未作为。
同时,法院认为杨某主观上具有故意杀人的间接故意。由于杨某是精神病人丁某的法定监护人和二名被害人的儿媳,未尽到合理的监护义务和救助义务,其必然认识到自己行为会加力于二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但她对此予以放任,且在当晚回家后立刻清洗了自己带血的鞋,具有明显的毁灭证据的意图。因此,法院认定,杨某主观上具有故意杀人的间接故意。
基于以上说理,法院认定杨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丁某在作案时处于精神分裂症病发的状态,不具备负担刑事责任的能力,杨某是本案唯一的犯有故意杀人罪的被告。最终,法院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无独有偶,2012年江西也曾经有新闻报道,由于精神病儿子行凶杀人父亲袖手旁观,老汉惨死街头,造成了极大的社会风波。
三、离职后,是否可以自行处置公司配车以抵工资债权?
考题梗概:甲公司聘请经理陈某做管理工作。为了方便他工作,甲公司给陈某批了一辆车给他用。后来陈某因故被炒鱿鱼,公司也没有结清他的薪水,陈某把车扣留下来,说是公司还欠他的工资。问此事是否属于留置权?
因为“配车抵工资”的做法,也曾经有人和前东家对簿公堂。江苏省无锡市的陆某在原公司A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未支付赔偿金的情况下将公司原来提供的配车封存扣留,且主张将在公司支付赔偿后返还,是自力救济的行为。
法院认为,陆某无权因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对案涉汽车行使留置权。
首先,在法院判决确认陆某与A公司的劳动合同已于2016年1月18日解除、A公司要求陆某在2016年1月22日前返还公司财物的情况下,陆某已无权再占用、使用案涉汽车,陆某拒不返还案涉汽车,属非法占用。
其次,由于留置权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但是本案原被告系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处于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关系。劳动者可以基于劳动法等相关法律保护自身权益,但不能基于管理关系对单位财产进行留置。同时,陆某主张A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系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但案涉汽车不是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的标的物,故亦不符合留置动产的“同一法律关系”属性。因此,陆某无权对A公司的配车行使留置权。
第三,尽管陆某对配车进行了封存,但因案涉汽车未实际归还A公司,故不构成返还。因此,陆某应该向A公司支付汽车占有使用期间的费用。
最终,陆某不仅需要返还汽车,还需要给A公司支付100元/天的使用费用。
四、狗狗从阳台坠落砸死行人,责任如何划分?
考题梗概:甲带着乙的狗去朋友丙家,甲让狗在窗台玩耍,狗掉落砸伤人。问甲乙是否承担动物致人损害赔偿责任?
实际上,宠物狗从天而降的案例也真实存在。2018年4月,广州市白云区一位47岁的中年女士在路上行走时被一只大狗砸中,造成高位截瘫。今年8月28日,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还在审理过程中。
天降宠物狗砸伤行人虽然少有,跳楼自杀者砸伤行人的案件却不鲜见。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5年审理了一起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5]
在这起案件中,李某在大厦24层跳楼自杀,在高空下落过程中砸中陈某负责管理的餐厅的广告牌,广告牌掉落后刚好砸伤行人张某的头部。
法院提出,李某跳楼自杀,坠落过程中直接砸中餐厅广告牌,致使广告牌碎裂掉落伤到张某某,由于李某跳楼的行为带有间接故意性,其跳楼行为造成的广告牌掉落,不同于搁置物、悬挂物的自然脱落、坠落,李某跳楼的行为也不属于设计人、安装人因设计、安装等原因造成广告牌脱落、坠落的情形,故本案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特殊侵权规定。
尽管餐厅已于2013年底歇业,但其后续的工作仍由一审被告张某负责管理,法院认为张某应当对该广告牌的脱落、坠落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广告牌的脱落、坠落虽系李某某跳楼自杀所致,但广告牌的设立与李某某跳楼自杀的行为相互作用才导致广告牌碎裂而砸中张某某致使其受伤,且餐厅管理者张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所管理的广告牌系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置的,故张某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作为砸伤张某某的广告牌的所有人存在一定的过错,对张某某因受伤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赔偿伤者四万余元。
五、捡到陨石,所有权归属何方?
考题梗概:中国境内某地区经常有陨石掉落,当地百姓经常拾得陨石并有很多人购买。小潘在小赵的菜园子里拾得一枚小陨石,并将其卖给爱好者小孙,现在小赵向小潘主张其享有陨石的所有权。问:陨石归谁所有?小潘、小赵还是国家?
“天降陨石”,是今年法考结束后讨论度最高的话题之一。实际上,陨石的归属问题早就在民间引起了诸多纠纷。
2007年,黑龙江省的一名农民宋某亲眼目睹了一块陨石“从天而降”,并把这块陨石带回了家。一年后,一家天文馆将陨石带走,并且认为陨石应该像化石一样,“归国家所有”。尽管宋某与天文馆,达成协议,天文馆赔偿宋某一万元。
2011年,在新疆牧民朱曼发现陨铁30年、向科研单位申报后,当地政府拖走了这块中国第二大的巨型陨铁。2015年底,朱曼和两个儿子将阿勒泰市政府告上法庭,希望要回石头。根据媒体报道,法院驳回了朱曼的起诉,称此事不属于民事范畴,应该走行政诉讼程序。后来朱曼提起上诉,又被驳回。2016年底,新疆高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判定,三人保护石头的工资与奖金的诉求,在民事诉讼案件范围内,应该依法重审。今年3月20日,此案在新疆阿勒泰市人民法院又重新开庭,目前仍然在审理过程中。
事实是最复杂、最难以预料的考题。多搜、多查、多看真实案例,能够更好地结合理论和实践、方法论与现实。
一、关键词
行政登记纠纷、被人顶替结婚、撤销结婚登记
二、裁判要旨
第三人刘女士冒用付女士姓名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导致行政登记行为的登记结果错误,结婚登记明显不当,应予以撤销。
三、案情简介
付女士今年36岁,感情颇为波折,跟现任男友恋爱三年,终于修成正果。二人去办理结婚登记,没想到在办理结婚登记时,民政局工作人员告知其已于2005年办理结婚登记,其登记丈夫为李先生。付女士经查询得知,是刘女士冒名其名字办理的结婚登记,民政局称程序正当,拒绝撤销结婚登记。无奈付女士起诉法院要求撤销民政局于2005年6月27日作出的准予结婚登记的行政行为。
四、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被告民政局于2005年6月27日作出的(2005)宾婚结字第××××号结婚证准予第三人李先生与第三人刘女士冒用原告付女士的身份信息结婚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律师点评
洛阳离婚律师团队|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根据《民法典》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本案中,付女士从未与第三人李先生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系第三人刘女士冒用付女士身份信息办理的结婚登记,不符合民法典规定,也违反婚姻登记条例关于结婚登记的规定,应当予以撤销民政局作出的结婚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
律师提示:被人冒名顶替结婚,我们面对这样的一件事情,一定要分析下为什么会这样?为什么刘女士会有付女士的身份信息呢?现实中我们应该怎么保护自己的身份信息不被泄露,当自己对处理事情没有对策时,建议及时咨询专业人士,可能专业人士的一两句点拨就能达到事半功倍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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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7日举行记者会,针对近期引起社会关注的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表示,将积极研究冒名顶替行为入刑问题,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切实维护国家教育考试和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
“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性质十分恶劣,不仅给被顶替者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影响、改变了他们的人生轨迹,而且严重冲击教育公平底线、挑战社会公平正义底线。”臧铁伟结合立法工作指出,教育法、刑法、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对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破坏教育公平和考试公平的行为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处理冒名顶替事件总体上有法可依。
首先是民事责任。我国民法典和现行民法通则明确规定,自然人的姓名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冒名顶替行为是直接侵害被冒名者姓名权的侵权行为,侵权后果包括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根据民法典和现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被侵权人可以依法请求参与冒名顶替的侵权行为人承担以下民法责任:冒名顶替者停止侵害姓名权行为;各共同侵权行为人向其赔礼道歉;各共同侵权行为人连带赔偿其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各共同侵权行为人共同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费。
其次是行政责任。根据教育法规定,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以作弊、剽窃、抄袭等欺诈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
除上述法律规定外,《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规章对考生冒名顶替入学或违规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有关部门或工作人员违规招生等行为的认定及处理作了专门规定。
最后是刑事责任。整体上看,冒名顶替上大学犯罪链条长,涉及多个环节,可能触犯多个罪名,司法机关可以适用刑法中相关规定惩治该种犯罪。
例如,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可适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盗用身份证件罪”定罪处罚;在招生工作中存在渎职行为的,可以适用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第四百一十八条“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定罪处罚;存在伪造学籍档案、公文、证件、印章等行为的,可以适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定罪处罚。
“有关方面要用足用好法律规定,既要严格依法惩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又要依法通过各种法律途径,充分保护被冒名顶替者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臧铁伟表示,下一步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社会公众意见,积极研究冒名顶替行为入刑问题,进一步做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的修改完善工作,并将会同有关方面认真研究教育法等有关法律的修改完善,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坚决防止和制止有损教育公平的事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