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包括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协议离婚较之诉讼离婚,具有方便、经济、快捷的特点,但也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尤其是涉及到房产分割,较为复杂。那么,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房产,经过协议离婚后,房产如何办理过户手续呢?
婚姻当事人之间为离婚达成的协议是一种要式协议,即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并在协议上签名才能使离婚协议生效。但仅有离婚协议还不够,双方还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完离婚登记婚姻关系解除。
双方当事人对房产的处理以离婚为前提,
在夫妻双方未离婚的情况下,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的分割不能生效。
1、双方身份证、户口薄及复印件;
2、离婚证或生效的法律文书及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的关于房产分割的离婚协议书及复印件。
因此,夫妻双方应先办理离婚手续,再到不动产中心办理房产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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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应明确房屋归属,加盖民政局章并备案;
我国法律对不动产采取的是公示生效主义,只有办理了过户所有权才能得以变更,因此不管在何种情况下,夫妻双方协议确认的房屋归属人都要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离婚协议》没生效,法院:已变更的房屋产权,恢复原状~
【协议的法律效力】
一、夫妻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后,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的:
1.协议不生效。
2.可以反悔。
二、《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不得再婚”,“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再婚后的子女不得享有财产继承权”等条款,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协议的法律性质】
《离婚协议》,与一般的民事合同不同,属于典型的附生效条件法律行为,只有生效条件(登记或者诉讼调解离婚)成立时,离婚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其涉及的财产关系关联身份关系,该协议中对财产的处理与身份关系是一整体,不可分割。
【法院判例参考】
基本案情:
闫太闲与黄大春白手起家,共同拼搏后攒了点钱。孩子读完大学也参加了工作,好日子本刚开始,夫妻俩却经不起生活的琐细,商量着离婚。协商一致后,共同签署了一份《离婚协议书》,约定:两人共同房产两套:翰林院的复式归闫太闲所有,香山区的别墅归黄大春所有;其他共同财产,也一并进行了分割。协议签完第二天,闫太闲与黄大春就去房管局办理了房屋权属的变更登记。后来,因工作、度假等各种原因,夫妻俩一直没有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离婚证。2019年3月,黄大春发现闫太闲有婚外情,感觉自己受了一万点的伤害,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让闫太闲净身出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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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闫太闲与黄大春虽然都在《离婚协议》上签了字,但是没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该离婚协议并未发生法律效力,双方依据离婚协议做得房屋产权变更没有合法有效的依据,应当恢复原状。
法律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