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撤回离婚申请后民政局告知对方吗

   2023-10-28 https://www.dalvwang.com/爱发布680
核心提示: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离婚登记程序是这样的:第一步:申请民法典出台之后,首先应该是申请,如果夫妻双方自愿离婚,达成一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离婚登记程序是这样的:

第一步:申请

民法典出台之后,首先应该是申请,如果夫妻双方自愿离婚,达成一致了的,应该签订一份书面离婚协议,然后一起到共同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1.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2.有效身份证件;

3.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第二步:受理

夫妻双方提交了申请书之后,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的材料进行初审。

这里要注意的是,我们之前也遇到过一些当事人表示结婚证不见了,或者被撕掉了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的结婚证丢失了,该当事人应该书面声明遗失,然后工作人员会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受理离婚申请。

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的结婚证都遗失了的话,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工作人员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经过上述这几个步骤之后,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件和材料初审之后,确定无误之后,会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如果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要求登记处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此时登记处应当出具。

第三步:离婚冷静期

当事人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属于冷静期。

在此期间,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

同时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也就是说过完这30天的冷静期之后,双方还要一起去一次民政局那边领离婚证,如果30天内逾期不领的话就视为撤回申请,民政局就不发这个离婚证了。

撤回之后,还想离婚,那你就要从第一步开始再来一遍

第四步:审查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先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材料包括: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双方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的离婚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各提交2张大1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准备好相关材料之后,婚姻登记机关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

第五步:登记(发证)

最后经过冷静期和审核之后,登记机关予以登记之后,就会给双方发放离婚证。

这里要注意,离婚协议书一般是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一份并自行保存,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婚姻登记员在当事人持有的两份离婚协议书上加盖“此件与存档件一致,涂改无效。xxxx婚姻登记处xxxx年xx月xx日”的长方形红色印章并填写日期。

多页离婚协议书同时在骑缝处加盖此印章,骑缝处不填写日期。当事人亲自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原件存档。

婚姻登记处在存档的离婚协议书加盖“xxx登记处存档件xxxx年xx月xx日”的长方形红色印章并填写日期。

当事人如果协议离婚,会在民政局签署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会就夫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达成协议,然后才能离婚。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方为了尽快离婚,不管对方提出什么条件都答应,待办理完毕离婚手续以后,又觉得财产分割不公平,要求撤销掉财产分割条款,重新分割财产。那么对于当事人在离婚登记处达成的离婚协议,是否可以撤销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因此,对于双方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处达成的离婚协议,只有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才可以撤销,而且必须是在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出,超过一年的也不予支持。

需要强调的是,《合同法》第54条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有的人在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时,也往往会以财产分割显失公平作为撤销的理由,那么这个理由是否成立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9条中只规定了欺诈、胁迫等情形,并没有规定关于显失公平的情形,一方当事人以显失公平作为撤销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条款的理由,是不能予以支持的。这是因为,离婚协议与普通的合同不同,普通合同主要是利益问题,而婚姻问题掺杂着感情因素。因此,在离婚时,一方当事人为了尽快离婚或者因为内疚而在财产上做出的让步,一旦离婚后,不能以显失公平作为撤销的理由。

目前,我国实行的离婚方式有两种:

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是指配偶双方自愿离婚,就离婚问题已达成一致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

诉讼离婚,是指配偶双方就离婚问题未达成一致,一方向法院提出与另一方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

"离婚冷静期"属于

协议离婚

的一项前置程序,也就是说,即便双方已经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离婚也不再只是带上户口簿、身份证去扯个离婚证,从民政局出来就变成陌路人那么简单。

先来看下民法典草案中关于"离婚冷静期"的具体条例: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那么按照上述规定,协议离婚的具体操作会变成怎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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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

双方亲自到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

第二步:

等待30天。在这30天的冷静期内,任何一方都可以反悔,向民政局要求撤回离婚申请。

第三步:

冷静期到期后的30天内,双方再亲自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才可领取到离婚证。

由此可见,"离婚冷静期"并不止30天,最长可达60天。

即便错过了30天的"冷静期",若在之后的30天内,有一方不配合去民政局"扯证",离婚登记申请还是会被视为撤回。

这意味着,离婚冷静期一旦生效,是无法提前声明放弃撤回权的。

必须在三十日期满后,双方依然愿意离婚,亲自到民政局才能申请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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