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4年第8期 的一则判例,打破了遗嘱继承必须提交遗嘱公证书的惯例,以至于许多人认为,只要带上遗嘱,就可以直接去产权登记中心办理房屋遗产的过户手续,就再也不用办理继承公证了,事实真是这样吗?
我们先看一下2014年最高院公报上的这个案例:
案情经过:
2011年8月3日,原告携带曹振林遗嘱、房产证、公证书等材料前往被告区住建局下设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被告住建局的工作人员拒绝。理由是“遗嘱未经公证,也没有‘遗嘱继承公证书’”,所以不能办理遗产转移登记。原告认为被告强制公证的做法,与我国现行法律相抵触。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被告拒绝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就涉案房屋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法院裁定认为:
不动产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范畴,且与《物权法》、《继承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不能成为房屋登记主管部门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的依据。
那么,根据上述判决的精神,是不是将来所有的遗嘱都不用办理继承公证了呢?显然不能这样理解。公报案例虽然是住建局败诉了,但这个案例并不具有普遍适用性。
具体原因如下:
一、行政机关无法确认“遗嘱”的真实性,也无法确认遗嘱是否为最后一份。
行政机关只是进行管理性事务,没有权利确认遗嘱的真实性,也没有能力确认是不是还有其他遗嘱存在。如果仅凭一份人人可以制作的遗嘱就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是不是太不负责,岂不是要天下大乱,骗子横行?如果办理完变更后,再冒出一份遗嘱怎么办?或者其他人再拿出遗赠扶养协议怎么办?遗赠扶养协议效力比遗嘱要高,到时怎么办呢?工作人员无法确定遗嘱的真实性,即使是公证遗嘱,也无法确定这就是最后一份。
所以,这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行政机关没有鉴别遗嘱真假的能力。
二、行政机关无法确认继承人的身份,也无法确定是不是还有其他继承人
继承人之间发生继承纠纷是很常见的事情,甚至遗嘱都有可能因缺乏形式要件而归于无效,假设有人仅凭一份遗嘱就去办理继承,万一遗嘱有瑕疵,其他继承人的权利谁来保障?
三、遗嘱跟继承是两回事
遗嘱是被继承人分配遗产的意思,继承是根据被继承人的意思办理遗产分配的行为。当遗嘱的真实性无法确定时,自然不能办理继承手续。遗嘱是过程,继承是结果。遗嘱和继承缺一不可,两道手续一道都不能少。订立遗嘱并不能省去继承手续。
当然,实际中要求办理继承公证还有其他许多原因。
所以,认为只要带上遗嘱,就可以直接去产权登记中心办理房屋遗产的过户手续,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只凭遗嘱无法完成过户手续,继承人还得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后,才可以办理房屋过户。不论是公证遗嘱,还是其他任何形式的遗嘱,都需要办理继承权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