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随其中一人共同生活,另一方拥有对孩子进行探望的权利。但在现实中,因为夫妻之间的恩怨矛盾,会出现一方刻意阻止另一方探望孩子的情形。同时也存在着探望方有不良恶习滥用探望权,对孩子造成伤害的情况。
今天我就来聊聊这两个问题。
抚养方不配合探望,探望方应该怎么办?
以及探望方的探望行为对孩子的确有害的情况下,抚养方应该如何处理?
抚养方不配合探望的情况下,需要先看双方是通过什么途径离婚的。如果是协议离婚,那么探望方需要去法院起诉,主张探望权,并要求对方配合探望,等法院判决或调解后,对方如果还是不配合的,那么再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是诉讼离婚,并且法院的调解书或判决书上也写明了怎么探望的,那么可以直接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会先联系双方进行调解,这时候如果抚养方有什么顾虑也可以和执行法官讲清楚。比如孩子年龄比较小不方便过夜,或是担心对方会抢孩子的。执行法官也会视情况先安排几次在法院的探望,等双方建立了初步的信任后,再慢慢恢复到正常探望。
当然,在某些情况下,抚养方就是不愿意配合的,那么法院一般会对抚养方进行罚款,甚至拘留。但并不能强制安排探望。
在实际中,我碰到过因为抚养方不配合探望,探望方不停的上门闹,抚养方为此搬了好几次家,探望方也申请了好几次强制执行,罚款都罚了好多次,但抚养方还是坚持不配合的。探望方由于没能看到孩子,也不支付抚养费了,抚养方又起诉要求探望方支付抚养费。就这样折腾了好几年,双方的矛盾也越来越大。但这样的结果,真的是双方想要的吗?
与其这样,探望方宁可先缓一缓,不要太过激动,越是这样越容易引起抚养方的警惕和防备,更不利于探望的顺利进行。
我个人建议,可以先通过电话或视频的方式代替实际探望,一边保持和孩子的情感交流,一边让对方建立起信任感。抚养费准时支付,孩子有事也及时关心。缓和个一段时间,再尝试提出探望的要求,初期也可以配合对方,进行短时间、固定地点的探望,再慢慢争取正常化。虽然这样初期挺难熬的,但最终得到的却是一个相对来说比较好的结果。
同时,对于抚养方而言,夫妻双方的离婚,导致孩子已经不能在一个健全的家庭环境中生活了。如果另一方的正常探望也不能得到保障的话,那么无疑会对孩子造成更大的情感伤害,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实际中,并不是所有阻止探望的行为,都是因为夫妻双方的矛盾。也存在探望行为的确是对孩子不利,所以抚养方不愿意配合探望的。一般可以分为两类。
1、因为孩子自身或客观原因,原来探望时间不合适的
这个比较常见的有孩子随着年龄增长,学业压力逐步增加,周末需要进行补习或自习的。
也的确有不少客户向我反映抚养方在探望时间里排满了孩子的补习班,探望方的探望完全就成了送孩子去一个补习班,下课后再送去另一个补习班,双方的交流仅仅只有吃饭的时间。从客观上来讲,这样的探望体验并不好,也不利于孩子与另一方之间的情感交流。
但抚养方也有道理,其他孩子也都是这样补习的,不可能因为探望的需要就不给孩子补习了吧。
其实这对于双方来说并不是太大的问题,完全可以通过调整探望时间来平衡孩子生活学习和探望之间存在的时间冲突。比如可以安排在寒暑假进行集中探望。并且针对孩子课外补习的问题,政府也在不断出台措施减轻孩子的学业压力。相信这个问题在将来也会慢慢改善的。
当然,如果探望方和子女之间的感情严重恶化,子女也表示坚决拒绝探望的,那么也是可以申请中止探望的。
2、因为探望方的原因,探望行为会对孩子造成不利影响的
这又分为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两种。
客观原因:
如果由于自身客观原因,探望方的探望行为可能会对孩子造成伤害的,那么抚养方是有权申请中止探望的。
常见的有探望方被认定为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是探望方本身患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或严重精神类疾病的。
但这些情况并不是探望方主观造成的,所以,双方可以协商通过视频或电话的方式来替代常规的探望。除非探望方坚持常规探望,不然的话,抚养方并没有必要去申请中止探望权。
主观原因:
实际中当然也存在探望方的确有不良嗜好或不良行为,并且这些不良的嗜好和行为随着探望权的行使的确会对孩子造成不利影响的。在这些情况下,抚养方当然可以申请探望权的中止。
(1)探望方存在严重的道德品质问题
比如探望方存在吸毒、赌博等恶习。那么的确可能影响到孩子正确世界观的形成,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2)探望方对孩子有侵害或犯罪行为的
对孩子进行直接的暴力和骚扰。教唆、胁迫、引诱孩子实施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比如教孩子去偷东西、诈骗、故意伤害他人的。
或者存在劫持、胁迫孩子的可能。比如有些探望方在离婚时没有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但并不甘心,有证据可以证明探望方想要利用探望的机会强行带走孩子的。
如果发生这些情况,抚养方可以先报警,然后再提起申请,中止对方的探望权。
(3)探望方对抚养方有侵害或犯罪行为的
在孩子面前诋毁、恐吓抚养方。或者利用探望的机会跟踪、骚扰、殴打抚养方或其家人的。
如果存在这些情形,那么在收集证据后,抚养方应及时申请,要求中止对方的探望权。
总的来说,如果探望方不是自己的主观原因,而是客观上可能造成孩子伤害的,那么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探望的形式,达到最有利于子女的结果。
如果探望方是因为个人的恶习或不良行为,导致伤害到孩子或是抚养方的。那么抚养方也应该果断申请中止对方的探望行为,避免孩子和自己受到更多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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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会阻止不怀好意的探望,也会维护合理合法的探望。如果探望方真的改过自新了,那么也可以申请恢复探望,重拾亲情。
本期为你分析了抚养方不配合探望该怎么办,以及探望方的探望行为对孩子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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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不交抚养费可以拒绝探视孩子吗?
1.探视权中止。
探视权的中止以中止的法律原因的发生为条件。《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并未具体列举中止行使探望权的法律理由,只是笼统规定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一般来说,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的情况主要有:
(一)来访者是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二)来访者患有严重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危及儿童健康的严重疾病的;
(三)来访者在行使来访者权利时,对其子女有侵害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视权利人与其子女关系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视的;
(五)其他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中止探视权的唯一条件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至于其他原因,如父母关系恶化,或者来访者未能及时缴纳抚养费,不能作为中止来访者权利的理由。
论提出中止探视权的权利人。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和其他负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中止探视权。
中止探视权必须由人民法院裁定,其他任何机关或者个人,包括父母双方,都不得中止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的权利。
2.离婚后,一方能否以对方未支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为由拒绝对方探视未成年子女?
第一百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视权的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约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父亲或者母亲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中止探望;中止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探视。
3.对方无缘无故不让我看孩子怎么办?
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协助对方行使探视权的,对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拒不执行的一方可以被法院拘留或者罚款。其实离婚后对孩子行使探视权是父母的权利,也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父爱和母爱同等重要。夫妻离婚会对孩子造成很大的伤害,也确实是对孩子的不负责任,因为夫妻为了自己的私利不让对方行使探视权。
离婚时,双方说好每月见一次孩子:
离婚后,对方以各种理由不让见,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
拒绝对方看自己孩子,违法吗?
违法!
离婚后获得抚养权的一方,常把孩子视为自己独有,拒绝对方看孩子。
其实这样的做法不仅不道德,也是违法的。
离婚后,孩子选择随父母任何一方生活,都不影响孩子与父母在法律上的关系。
《婚姻法》也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探望的权利。
所以,不要以为不让对方看孩子是你们之间的矛盾,小心还违法!
《婚姻法》第38条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但是在这个问题上,有一个特殊情况:
如果一方的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
这种情况下是可以拒绝探望的!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如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如身患传染性疾病);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如辱骂、殴打、非法限制子女人身自由);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1.双方协商
一般情况下,已经有离婚协议约定,可以先尝试双方协商沟通。
2.求助第三方
当事双方矛盾比较大,可以通过其单位、居委会等与进行沟通协商。
3.提起诉讼
协商不成,凭着离婚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对探望权的行使方式、行使时间做出判决。
4.强制执行
判决后,对方还是拒绝看孩子,你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可以对对方进行拘留、罚款。
5.变更抚养关系
如果孩子满了10岁,明确表示愿意跟随你生活,可以申请变更孩子抚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