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民政局部门也在积极修订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努力与《民法典》关于婚姻登记规定相衔接,贯彻落实《民法典》。《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的“冷静期”一时间成为社会瞩目焦点。
一、“冷静期”是民政局行政登记离婚程序性规定。
《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是离婚“冷静期”的法律依据。
“冷静期”的制度设计初衷是避免冲动离婚,给离婚夫妻双方充分的思考时间,确保离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和目的。
《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在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程序里有30日的“冷静期”。申请离婚的夫妻双方需要先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在申请提出后30日内,申请离婚的夫妻双方需要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这就把《婚姻法》框架下离婚夫妻双方去民政局一趟,申请离婚,民政局审查确属自愿离婚,当即发离婚证的程序彻底改变了。
二、“冷静期”不适用于法院离婚诉讼程序。
《民法典》第1077条关于“冷静期”规定是在民政局行政登记离婚程序中的程序性规定,没有关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关于“冷静期”额规定。法律并无改变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诉讼程序以及关于夫妻感情破裂的判断标准。
“冷静期”的制度设计是没有道理的。民政局行政程序登记离婚,更多的是程序性审查,并无具体关于夫妻双方是否感情破裂的审查和判断,民政局也无力审查和判断。民政局只能审查夫妻双方离婚是否自愿。“冷静期”制度设计可以帮助民政局审查申请离婚的夫妻双方的离婚是否自愿,并且帮助提出离婚申请的夫妻双方慎重考虑明白,是否确实要离婚。
三、现行法院诉讼离婚程序包含了“冷静期”制度欲达之目的。
法院审理离婚诉讼则与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不同,法院严格遵守离婚诉讼程序,要对离婚案件进行调解,要根据原被告双方举证的证据判断其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法院审理离婚诉讼有民事诉讼程序保障,更有实体证据作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事实根据。起诉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在漫长的离婚诉讼中,随时有机会“反悔”,在法院做出判决之前随时可以撤回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民事诉讼程序不需要民政局行政登记离婚程序里的“冷静期”。
《民法典》实施在即,不必欢呼或者担忧“冷静期”对离婚的带来的影响。钱钟书先生言婚姻是“城”,千百年来,无数相爱的青年男女竞相“入城”,并视“入城”为爱情的归宿与美满。我们也期待和祝福所有恩爱男女都能终成眷属,喜结连理,所有夫妻都能白头到老。
从大家对离婚法律
新规定
及程序
新规范
的态度来看,尽管大多数人表示出各种担忧、不能接受等想法,但不得不接受事实,毕竟是法律的强制规定。
今天,小律就从
角度为大家整理一下,主要变化是对
离婚登记程序
进行了重大调整(结婚登记没有变化)。
明年起,离婚登记遵循以下程序规范:
(一)提出申请。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须签订书面的
离婚协议书
(要亲自去,他人不能代替)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除了离婚协议书,还要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并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注意,有些地方还规定(比如上海),在提出离婚申请前,还需要进行
申请预约
的流程(可能考虑到离婚的太多,需要排队拿号)。
(二)受理。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
,无误后发给《
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给受理。
(三)三十天冷静期。
拿到《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后,就可以回家了,等待三十天。三十天的冷静期是从民政局收到离婚申请并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起算。
注意,这三十天内,若一方不想离婚了则需要
主动申请撤回离婚登记
(要填单子)。
(四)第二个三十天。
待第一个三十天期限届满后三十天内的任何一个工作日,双方仍愿意离婚的,则拿着前边提到的证件、材料,再次到民政局
申请发离婚证
注意,在第二个三十天内,若任何一方没有到民政局申请发离婚证的,则视为
自动撤回
离婚登记(
消极被动撤回
(五)审查、发证。
婚姻登记员会对双方当事人分别进行
,然后
证件和材料等流程,一顿操作后,审查没问题,
进行登记
发给离婚证
到这里,算是正式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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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这些内容,是不是有种比搬一天砖还累的“感觉”。两个三十天的设立,当事人至少要跑两次,填写不同的表格、单子,使得离婚程序变得更繁琐,离婚更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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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看你们有无共同生活,需要法官依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确实无共同生活,则可以诉请返还。
执业期间,遇到过不少亲戚朋友或当事人咨询这个问题,以下两种情形尤多。
这两种情形下双方往往争执的不可开交,且各有各的理由,那究竟男方的要求合理吗?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下面我将结合有关司法解释来回答这个问题。
来看此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彩礼认定的难点在于,要同一般赠与进行区分。
赠与就是我把钱或东西送给你了,送了之后你就拥有其所有权,一般情况下,这是要不回来的。但彩礼不一样,考虑到彩礼有其强的目的性、仪式性、数额较大等特点,在没有结婚或结婚没有共同生活又离婚的情况下,是可以要回的,所以不能认为,你给了彩礼的钱就是送我了,不能再要回。
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彩礼的认定,法院通常会结合当地是否具有给付彩礼的习俗、给付财物价值的大小以及给付方是否具有结婚的目的进行判断,农村最典型的仪式就是“合八字”或“发八字”。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按照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法院将会依照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
但现实生活中,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因有多种,有可能是因为给付人的原因,有可能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一直同居生活,在此情形下,完全不考虑女方的隐性损失并不妥当,按照此司法解释,只要没有登记结婚,就应该返还,实际上
并没有考虑两个人没有结婚但事实上已经同居很长一段时间的情况。
因此,在现实案件中,我们可以通过
最高法发布指导性案例(见下)
的形式对案件予以把握(一般不会支持返还彩礼)。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结婚登记后两人未举行结婚仪式,两人并未一起共同生活的。按照此司法解释女方应返还男方彩礼礼金。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但只有
很短的共同生活
,一两天或者一两个月,这种情况,彩礼难道一分都不还吗?其实,
立法的本意
所指“共同生活”是两个人真正走到一个家庭中,在经济上互相扶养、生活上互相照顾、精神上互相抚慰,为了共同的生活和发展而进行的各种活动,而要进行这些活动必须经过一段时间,具体多长时间可以算,法官会根据具体情况来看。实务来看,一般认为一个月以上,有实质共同生活内容的为所说的“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对此情形我们认为应达到给付彩礼的一方婚前举债给付、婚后无经济来源偿还债务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另外,“生活困难”可以分为绝对困难和相对困难,绝对困难是指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对困难是指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由于给付造成了前后相差较为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司法解释的本意是按照
绝对困难
进行规定的。
《解释二》第10条本着有利于解决实际问题的原则,作出了具体规定。
如果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三)项所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但是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
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这三种情形下,男方无权要求返还彩礼,这也是大多数人还没有掌握的法律常识。
结语:
关于彩礼返还问题,总的指导思路,是将彩礼的给付分成两大类情况进行考虑:对于双方没有结婚的,应当返还彩礼;已经结婚又离婚的,原则上彩礼不再返还,包括前述的几种例外。
其实这也颇可理解,彩礼盛行于中国广大的农村地区,老百姓操劳多年,倾其所有给付彩礼,是迫于地方习惯做法,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之的。这种目的性、现实性、无奈性,都不容否认和忽视。作为给付彩礼的代价中,本身就蕴含着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如果没有结成婚,其目的落空,此时彩礼如仍归对方所有,便与其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明显悖离。
当然,这样也可以防止很多骗婚骗彩礼的情形,有助于维持社会稳定的秩序,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