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婚之后离婚协议民政局还有吗

   2023-10-29 https://www.dalvwang.com/爱发布720
核心提示:许多人在离婚后又选择了复婚,如果离婚时签订了离婚协议,复婚后,以前的离婚协议会作废吗?复婚后原离婚协议究竟是有效的还是无

许多人在离婚后又选择了复婚,如果离婚时签订了离婚协议,复婚后,以前的离婚协议会作废吗?复婚后原离婚协议究竟是有效的还是无效的呢?

【案情回放】

2004年12月,月淑梅与袁斌经他人介绍相识,2005年2月17日,双方登记结婚,但是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3年4月27日,双方协议离婚,并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一、子女的抚养问题:婚后未生育子女。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1、房屋产权归女方所有;2、木材加工厂归男方所有。三、夫妻共同债权与债务的分割:现有银行房屋抵押贷款17万元及利息,由男方在2013年7月1日前负责还清。此协议一次性生效,今后婚姻登记处不再更改”。

2013年5月28日,双方在民政局登记复婚,但袁斌并未在2013年7月1日前还清上述17万元房屋抵押贷款。双方复婚后,于2013年9月29日重新信用社对上述借款进行了转贷,并继续用上述房屋抵押,抵押登记证上载明房屋所有权人为月淑梅,共有权人为袁斌。

2014年1月14日,双方协商离婚,因对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及在信用社的17万元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产生争执,协商未果,于是诉至法院。

【律师分析】

月淑梅主张争议房屋系其复婚前的个人财产。袁斌则认为,该房屋虽然在双方协议离婚时分给了月淑梅,但不久后双方又登记复婚,故原离婚协议现在无效,该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此,应该认定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的房屋归月淑梅所有,虽然一个月后双方又登记复婚,但复婚后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原离婚协议无效。因此,原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分割和债务承担的部分现应仍应有效,不能因二人复婚后,在贷款转贷办理抵押时登记证上写了袁斌为共有权人,就推定原离婚协议废止。据此,应认定该房屋为月淑梅复婚前的个人财产。

因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用该房屋作抵押的17万元银行贷款由袁斌归还,而袁斌未在离婚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归还该款,复婚后进行转贷时虽然也用原房屋进行了抵押,但此次抵押系前次抵押的延续,不能据此认定该借款已转为夫妻共同债务。据此,应认定该债务为袁斌的个人债务。

【法院判决】

准许月淑梅与袁斌离婚。

争议房屋一套归月淑梅所有。

以袁斌名义在信用社的17万元借款及其利息,由袁斌承担。

【律师提示】

复婚的效力是确立新的夫妻身份关系,并不追溯到原来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因此复婚时并不能让离婚时双方约定的财产分割协议失效。

双方可以复婚时书面约定,解除原先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消灭其效力,约定复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及如何处理债权债务。如果复婚时没有约定如何划分夫妻财产以及债权债务,就不能变更或消灭原离婚财产、债权债务分割协议的效力。

办理离婚手续是人生很重大的事项,这其中的关键,非专业人士根本难以参透,今天我来跟大家说一说很多人都有误解的一个地方。

生活中,有的人因为各种原因去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后不久,又发现双方还有感情,几个月或几年后就又再次选择复婚。还有些人出于买房、孩子上学或者躲债等考虑,去办所谓的“假离婚”。

那么复婚之后,复婚前的财产是一方个人婚前财产还是依旧属于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呢?

我们先来说说很多人都感兴趣的“假离婚”问题。

广州一对夫妇,为了买学区房而办理了“假离婚”,签署的《离婚协议书》里面随便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婚后两套房产均归女方个人所有,没想到办理了离婚手续后,女方竟然假戏真做,不肯复婚!双方协议无果,只能诉诸法院。

在本案中,由于双方日常为了监督保姆正常携带孩子,便在家中安装了监控摄像头,男方提供了双方协商办理假离婚的多段录音录像。最后,法院认为当初双方假意分割财产,无意离婚,因此财产分割无效,最后判决支持男方重新分割财产的诉求。但法院并不支持恢复婚姻关系,因为,法律上,并没有假离婚一说!所有的登记离婚都是发生法律效力的!

这个案例警示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如果非要办假离婚的话,一定要做好从此分道扬镳的心理准备,同时处理好财产分割、孩子抚养和债权债务等问题。

特别提醒大家,在办理“假离婚”手续时,关键是要保留好完整证据!

之前有一个案例和上述案例十分类似,但由于男方并没有保存好双方协商办理“假离婚”手续的证据,法院认为双方在办理离婚手续时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中所订立的条款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系双方自愿签订,男方不足证实双方在签署该《离婚协议书》时存在任何欺诈、胁迫等情形,最终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认定离婚协议中约定归女方所有的房产系女方个人婚前财产。

所以,夫妻的财产到底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主要是以婚姻缔结时间为准,结婚前的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结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然,有些情形是例外的,譬如已经明确为一方单独继承的财产。

再来跟大家说说冲动型离婚的案例。

西安一对夫妻,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小争小吵。双方在一次争吵之后,冲动之下便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由于没有咨询过任何专业人士,便使用民政局提供的离婚协议书模板签字办理了离婚手续,没有提及婚后购买的一套房如何分割处理,便领取了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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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月后,女方认为自己在日常生活中对男方过于苛刻,便主动跟男方沟通谈心,坦诚自己做的不够好。男方也觉得自己在日常生活中对太太不够包容、体贴,两人促膝谈心后,第二天便去民政局办理了复婚手续。复婚后,两人依旧争执不断,最终无法和谐相处而需要再次离婚!这时候,由于双方在第一次办理离婚手续时,并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说复婚前的财产依旧是夫妻共同财产。

在这个案件中,如果西安这对夫妇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将这套房约定归女方个人所有,那么复婚后,该套房则属于女方个人婚前财产,与男方无关。如果男方还是想将这套房恢复为夫妻共同财产,则需要写一份《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明确确认这套房依旧属于双方夫妻共同财产,由男女双方各占该房屋1/2的份额,且这份协议需要去当地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才可以,否则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在婚前或婚后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但在没有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或者房产赠与公证之前,赠与方可以撤销赠与。

也就是说,如果男女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后达成了房产加名的书面约定,但是后来既没有一起去房管局加名字,也没有到公证处办理公证,那么以后如果赠与房产的一方反悔了,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赠与,法院也会判决支持的。

综上所述,财产属于婚前个人还是婚后夫妻共有还是应该遵照《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来定性。

因为,

离婚时双方已将前一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了处理,所以复婚时该部分财产已经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除非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依旧属于双方共有财产,并办理过户或者公证,否则该财产仍然为一方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说,协议离婚须谨慎!一旦离了,不仅覆水难收,而且财产的性质也会发生变化,即使复婚了也不会再变回来了!

案情简介:

甲男与乙女在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甲男的父亲出资为双方购买了一套房产,以甲乙二人的名义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但是甲乙的婚姻生活好景不长,在2014年双方协议离婚,对于上述房产,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产权归甲男所有。2015年5月双方复婚,随后上述房产在同年7月份登记在甲乙双方名下。那么此时该套房产的产权该属于谁?是否因为甲乙双方复婚而归于双方共有?

案情分析:

甲乙双方第一次离婚后,房产归属?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双方可以对共有房产在离婚协议中进行处置约定。上述房产是甲乙在第一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以双方的名义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因为是期房,双方协议离婚时尚未取得该房的产权证,但是鉴于购房款全部由甲的父亲所出,所以协议中约定该房产归甲所有并无不妥。所以该套房产应该归甲所有。

甲乙复婚后,房产归属?

关于甲乙复婚后该套房产如何归属。可以看出甲男在与乙女复婚之后并没有明确的表示将房产分割赠与给乙女。赠与行为必须是积极主动地作为,而非不作为,相关部门根据预售合同颁发产权证,不论甲乙双方是否复婚,该房屋产权都会被登记在双方名下,这是预售合同延续履行的结果,甲乙双方都是被动的接受者。在本案中,乙女在没有证据证明甲男有积极主动的赠与行为,故双方复婚后取得的房屋产权虽然登记在双方的名下,仍然属于甲男的婚前个人财产,与乙女无关。

律师评析:

根据《婚姻法司法结束(二)》第8条第1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夫妻离婚时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均应认定为有效。本案中甲乙第一次离婚,系争房屋已经成为甲男的个人房产。

依据《婚姻法》第18条“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婚姻法司解释(一)》第19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乙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那么甲乙双方在2015年6月进行了复婚登记,复婚的法律效力不是对原有夫妻关系的重新确认,而是等同于新的婚姻关系的开始,所以复婚前房屋的产权不应婚姻关系的恢复而归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属于乙方的婚前和人财产。

本文作者:京云房产律师团李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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