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民政局会查银行存款吗

   2023-10-29 https://www.dalvwang.com/爱发布1210
核心提示:律师解答:虽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夫妻双方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夫妻的财产属于夫妻之间共有,但这种共有只是一种共同管理和

律师解答:

虽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夫妻双方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夫妻的财产属于夫妻之间共有,但这种共有只是一种共同管理和处分的权利,并不意味着夫妻一方有权随意检查另一方的银行账户。根据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第32条,《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8条规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储户的储蓄状况和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有保密责任,金融机构不代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划拨储蓄存款,不得想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有关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划拨个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可见,个人的储蓄存款情况和个人账户情况等是涉及个人隐私的材料,即便是配偶要求查实的,实践中,为了保护持卡人的隐私,银行往往也会拒绝持卡人之外的任何人进行查询。不过在离婚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等情形下,查询另一方银行账户是获知对方财产状况的有效且可靠的途径,在这些情形下,夫妻一方有查询另一方银行账户的现实需要。所以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依照上述规定,确有需要的,夫妻一方可以提供银行卡号,并向法院提请申请收据证据,由法院去调取另一方的银行账户,以获知另一方的财产状况,在此种情况下,银行应予以配合。

在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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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

时,往往会涉及到需要请求法院

调查对方银行账户明细

。关于这一点,法律是有规定的,所以即便麻烦,法院一般也不会拒绝。然而,法律并没有规定可以查询多久的银行账户明细。很显然,查询的时间跨度越长,便可以获取对方更多的银行存款情况。结果必将导致对己方有利而不利于对方。所以,本

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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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在打离婚官司时查的越久越好。然而,正因为法律的缺失,造成目前法官没有统一的时间标准。很多法官都是凭自己自己的办案习惯来定。在本律师代理的众多涉及此类问题的离婚案件中,存在以下几种时间标准:

1、从结婚时起

查询对方银行账户

。这种查法当然对申请者最有利,但实践中却很少出现。大体原因是:(1)法官嫌麻烦,毕竟查的越多,法官审查的工作量越大;(2)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越长,各种开销凭据越难收集,势必给对方就相关存款去向的解释造成客观障碍。所以这种查询方式一般会在结婚时间较短的离婚案件中适用;

2、从起诉离婚时起向前查询一年。这个方式是很多法官采用的,原因是对法官来说工作量适中,并且兼顾了对方的举证难度问题。同时,很多离婚案件中当事人转移存款往往发生在起诉离婚前一年,所以查询这个时间段的银行账户明细可以有效追究一方私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3、从双方分居之日起查询。采用这个方式的法官也不少,当然前提是双方已经分居。法官采用这种方式的原因在于其更关注对方是否存在私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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