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无不散筵席,这句话我们时常会把它用来形容和朋友之间的分别,当然,偶尔有时我们也把它用在了婚姻的分离上。
,这已经是我们老生常谈的一个问题了,对现代人来说离婚似乎并不是很难,似乎也已经脱离了曾经的“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说法。
当然,离婚虽然对很多人来说并不是很难,但是它需要面临和解决的问题也有很多。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今天的案例。
2012年,张某和罗某在北京市一ktv唱歌,因为志趣相投,便走在了一起,两人有说有笑,一起k歌,一起喝酒,走出ktv之后,还一起去某某餐厅约饭。
久而久之,两人便互相产生了好感,不久便确定了恋爱关系。几个月后,两人便进行了结婚,成为了合法的夫妻。
原本两人以为日子会一直这样和睦地过下去,可是,没想到婚后生活两人有很多的矛盾,这天,李某实在忍不住了,便提出了离婚,罗某作为一个大男人,就这样被无情地甩了吗?
当然不是,罗某说:要离婚可以,我的东西你一样也别想带走。听了此话后,李某更加愤怒了,直接说:我不但要离婚,我还要把我的东西和你的东西一样不少地全部带走。
你觉得李某真的可以带走所有的东西吗?罗某说:不可能,我的内裤,鞋子你不可能带走。罗某为什么会这么说呢?
本案为实际案例,情节有出入,已做增删,仅供法律探讨。
看完案例,你有什么感想呢?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
婚姻法
》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在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作平等分割。而夫妻个人财产自然归夫妻个人所有。
你觉得李某不能带走哪些东西呢?你知道吗?
1.男方的私有物品,比如说鞋子、衣服等等,这些东西不管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属于自己,而且它们都是男方量身购买,女方要了也没什么用。在上述案例中,就如罗某所说,李某带不走他的鞋子内裤。
2.男方在婚前购买的房子车子等等。这类都属于男方的私有资产,除非男方把它们拿来公证分配双方所有,那么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了。
并且新婚姻法规定如果是结婚后买的房子就算男方出钱,在办理产权证的时候只要夫妻双方都在场,并且女方在登记栏签名,那么房子就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这是法律条款中专门规定的一部分个人财产,其中婚前财产属于一种。
3.离婚前男方由于工伤或其他的意外事件得到的赔偿款,这部分财产属于男方私有谁都无权侵夺,女方是带不走的。
4.通过
或者赠予得来的财产等等,如果男方父母去世之后留下的遗嘱,明确表示自己名下的房产归男方所有。
那么,这房子就不是夫妻的共同财产,离婚的时候女方没有权利分割,都属于男方的私有财产,女方也是带不走的。现在,你明白了吗?了解更多婚姻法推荐找法网
从大家对离婚法律
新规定
及程序
新规范
的态度来看,尽管大多数人表示出各种担忧、不能接受等想法,但不得不接受事实,毕竟是法律的强制规定。
今天,小律就从
角度为大家整理一下,主要变化是对
离婚登记程序
进行了重大调整(结婚登记没有变化)。
明年起,离婚登记遵循以下程序规范:
(一)提出申请。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须签订书面的
离婚协议书
(要亲自去,他人不能代替)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除了离婚协议书,还要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并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注意,有些地方还规定(比如上海),在提出离婚申请前,还需要进行
申请预约
的流程(可能考虑到离婚的太多,需要排队拿号)。
(二)受理。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
,无误后发给《
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给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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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十天冷静期。
拿到《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后,就可以回家了,等待三十天。三十天的冷静期是从民政局收到离婚申请并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起算。
注意,这三十天内,若一方不想离婚了则需要
主动申请撤回离婚登记
(要填单子)。
(四)第二个三十天。
待第一个三十天期限届满后三十天内的任何一个工作日,双方仍愿意离婚的,则拿着前边提到的证件、材料,再次到民政局
申请发离婚证
注意,在第二个三十天内,若任何一方没有到民政局申请发离婚证的,则视为
自动撤回
离婚登记(
消极被动撤回
(五)审查、发证。
婚姻登记员会对双方当事人分别进行
,然后
证件和材料等流程,一顿操作后,审查没问题,
进行登记
发给离婚证
到这里,算是正式解除婚姻关系。
看完这些内容,是不是有种比搬一天砖还累的“感觉”。两个三十天的设立,当事人至少要跑两次,填写不同的表格、单子,使得离婚程序变得更繁琐,离婚更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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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按照您所表述的问题,若夫妻协议离婚双方已经签字,女方反悔不愿意去民政局。通常情况下,离婚协议需要经过登记才能生效。因此没有登记的协议是无效的。
女方不想离婚,男方执意要离婚的话,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男方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申请离婚。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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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