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普遍有个误解,认为律师费是由败诉的一方承担,其实不然,律师费的一般的承担原则是:谁请律师,谁承担。
下面我们来列举一些由败诉一方承担律师费的情形。
一、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在签订合同时要可明确将律师费列为毁约赔偿,也可以在律师费的承担方面列出承担方式、标准等。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最好写明确律师费这几个字眼,切记笼统的写成守约方为实现债权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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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律师费由债务人承担。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合同法司法解释一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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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迟延履行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四、在著作权案件中,著作权法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实际损失,赔偿的范围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著作权法司法解析明确合理开支,包括调查取证合理费用、律师费。对应的商标侵权案件,专利侵权案件也有类似的规定。
五、《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规定》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劳动诉讼案件中,劳动者胜诉的,相应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是最高金额不超过5000元,超过5000元的部分由劳动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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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几种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在实务中操作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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