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重病夫妻去民政局能离婚吗

   2023-10-29 https://www.dalvwang.com/爱发布1080
核心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

相互扶养

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

扶养费

的权利。

也就是说,在你身患重病的时候,你老公应该照顾关心你,而不是靠离婚来摆脱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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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老公一定要离婚,那么你也要想办法多获得抚养费才能保障以后的生活。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

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这是关于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律条款,身患重病并不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所以这种案件,一般第一次起诉离婚不会判决准予离婚。

近几年,“被代表”,“被离职”,“被自杀”这样的词稳站热词排行榜,但谁又能想居然还有“被离婚”这样的事情?律问问今天与您分享一则真实案例。

案情回顾:

张女士与王先生在北京市某民政局登记结婚,2010年,随着女儿的出生,夫妻俩感情也日渐升温。可好景不长,2011年工作上的压力让张女士不幸患上了精神分裂症,出现了严重幻觉幻听,时常言语混乱。次年病情加重,辨识能力极差。更意想不到的是,不知什么时候丈夫王先生居然带着张女士去当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从此对张女士也是避而不见。

随后张女士家人带着她四处求医,近半年的治疗后,张女士的病情逐渐好转,可一想起来丈夫婚前的百般呵护与离婚之事实,都让她气愤不已。随后便找我们律问问想为自己讨个说法。

办案结果:

我们律师调查与分析后,认为本案的关键点在于如何证明民政局颁发离婚证有问题:

1、随后辗转各方为张女士搜集其在离婚当日不具备民事能力的证据。

2、接着指导张女士将该民政局告上法庭,并把“前夫”王先生列为第三人,提起了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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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法院依法判理其离婚无效,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其离婚登记。

案件解析:

其实本案争议的要点在于:男女双方是否自愿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是否尽到登记审查义务:

1、“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我所律师认为:本案中,张女士没有民事能力并出具相关证明,因此并不能属于“自愿离婚”。

2、虽然我国法律对离婚行为只作形式审查,但民政部门对离婚登记当事人是否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登记的条件是有基本的审查义务,因此本案中民政局的受理须予以撤销或确认无效。

具体到本案来说,双方离婚后均没有再婚,恢复婚姻关系也具有可行性。但在经历这样的变故后,双方还能否重修旧好,只有他们自己能给出答案了。对于张女士也许是出于一时气愤,也许是因以往感情的不甘,但不管如何最终法律还是给到了张女士比较满意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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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有病可以离婚。

1、协议离婚。即使夫妻一方有病,但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2、判决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与不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如果确认一方重病久治不愈,恢复的希望也很渺茫,无法履行夫妻义务、共同经营家庭,对夫妻感情造成了实质性的、无可挽回的伤害,那法院可能会判离婚,但另一方应负抚养义务,在财产分割上,会作出有利于病人的判决。不过此类情况,从司法实践来看,因一方应负抚养义务,法院不太主张此种情况判决离婚。

3、特殊情况。如果是现役军人有重大疾病,其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2、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3、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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