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康兄律师婚姻家事法与财富传承(公众号)
重磅内容预警——
1、啥?离婚冷静期?先冷静30天再离婚?啥事儿也不干,净往民政局跑了,算了,交给律师,去法院起诉离婚吧,省心!
2、啥?现在不用分居两年,分居一年就可以离婚啊?大喜讯啊!
3、啥?对家庭贡献大,离婚时可以要求对方补偿?家庭煮夫和主妇的福音啊!
4、up主:我来up一个录像遗嘱,请我的100万铁粉为我见证~!
5、你知道为什么民法典一个条文就让万千律师叫苦不迭吗?
6、你知道为什么民法典生效日期要定在2021年1月1日吗?
它来了,它真的来了!
民法典即将问世,其中一个条文就让律师们叫苦不迭,为什么呢?且看——
律师们这些年掉的头发,全都错付了~~!!!
让我们捧起厚厚的民法典,从头来过……
你知道为什么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生效日期却定在2021年1月1日吗?因为——
很多当事人也问张律师,听说新婚姻法发生了重大变化,这对我结婚、离婚有什么影响啊?
但实际上,很多律师和当事人都是过于杞人忧天了,民法典并不是一部全新的法律,而是在原有法律基础上,适当删改、新增部分法律规定,让原有的法律规定更加完善、合理。
我们只需要了解和掌握民法典的修改内容,查缺补漏,就能很自如地掌握这部百姓生活的百科全书啦!
本文选取民法典中当事人最关心的夫妻财产、离婚、继承等内容变化,和大家分享!
婚姻家庭编
一、夫妻共同财产中,增加“
其他劳务报酬
”和“
投资收益
”,现代人的收入方式和途径较之以往更加多元化,“
其他劳务报酬
推荐阅读:结婚证两年媳妇喊离婚彩礼能要回吗
”和“
投资收益
”很好地弥补了原婚姻法中夫妻财产的局限性。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和其他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
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中,将“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修改为“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和补偿”,由列举改为表述范围。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和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新增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将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解释直接纳入。
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呢?
1.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签字、事后追认等);
2.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负债;
3.债权人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活经营。
哪些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呢?
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四、新增婚内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防止一方久拖不离、趁机转移财产的现象,一言以蔽之:不离婚,即可分财产。
哪些情形可以在不离婚的情况下,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1.一方隐藏、转移、挥霍财产;2.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
3.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另一方不支付医疗费。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一、新增离婚冷静期的规定。
注意,离婚冷静期,只针对协议离婚的情形,诉讼离婚并没有冷静期的规定。
个人认为,离婚冷静期,对冲动型离婚有一定的“劝和”作用,但对于铁定离婚的当事人,根本就是一种负担。
而且可能会产生负面影响,比如,大量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案件,直接涌入法院进行调解离婚,增大了法院压力。
根据张律师的办案经验,从法院收案到调解离婚,15天以内是完全有可能的。(仅针对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等均无争议的案件而言)。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
三十日内
,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新增一种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即两次起诉离婚+一年分居,降低了判决离婚的门槛,相对实现当事人的“离婚自由”(只是相对分居满两年而言)。
目前司法实践中,有的人起诉四五次都有可能无法离婚,当事人只有结婚自由,却没有离婚自由。
民法典实施后,如果夫妻双方无法协议离婚,一方可直接起诉离婚,判决不准离婚6个月后才能再次起诉,两次诉讼均按简易程序处理的话,刚好是3个月*2+6个月=1年,也就是第二次起诉就可以判决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删除离婚请求补偿时需“夫妻书面约定财产AA制度”的前提条件,意味着夫妻离婚成本增大,需要补偿另一方对家庭的贡献。
这个规定提示广大饮食男女:赶紧抢着做家务、带孩子、照顾老人吧!有助于形成热爱劳动、热爱家庭、和谐美好的社会新风尚。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四、离婚损害赔偿增加兜底条款,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至于哪些行为属于“其他重大过错”,并没有界定。个人认为,一方面,给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给夫妻双方协议约定的空间,出轨等情形有望获得离婚损害赔偿。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离婚分割财产,增加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
六、删除转移财产的认定前提条件“离婚时”,过去,一方往往在离婚前恶意转移财产,另一方无法证明对方转移财产时双方已经感情不和,法院就不会认定转移财产,这严重损害了夫妻一方的合法财产权。民法典生效后,只要在婚内转移财产的,离婚时都有可能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继承编
一、新增打印遗嘱。
这是与时俱进的规定,以前的继承法要求立遗嘱人必须“亲笔书写”,导致一些打印遗嘱因不符合法定形式被法院判决无效。
这个条文,是时代发展、科技发展的产物,遗嘱形式更加灵活,立遗嘱更加方便。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二、新增录像遗嘱。
拿起手机自拍就能立遗嘱了呢,别忘了找两个见证人哦。(up主:我来up一个录像遗嘱,请我的100万铁粉为我见证~!)
个人认为,录像遗嘱,不容易篡改,更能体现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而且现代通讯设备如此发达,立遗嘱更加高效。但录像遗嘱如何保存原始载体,需要实践检验。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三、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侄、甥可代位继承,也就是将被继承人的侄、甥也纳入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避免遗产无人继承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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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康兄
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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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的不幸福最终会导致离婚。导致夫妻离婚的原因很多:男女二人性格不合、三观不合、一方出轨、家庭暴力、一方不担当、婆媳矛盾无法调和等等。这些原因都可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最终使二人走向离婚的道路。谁都知道婚姻不易,组建个家庭不易,但是迫于无奈,还是会有很多人选择离婚。
如果男女二人都同意离婚,这种情况好办,好聚好散,二人协议离婚就可以了。但是,如果是一方提出的离婚,而对方死活就是不同意离婚的,那么二人能否离婚?
根据,新《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提出离婚的,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进行调解,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调解无效,法院应准予离婚。法院在调解无效情况下,以下5种情况可以离婚。
1、男女一方与他人重婚的,或者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这已经不仅仅是出轨那么简单了。重婚与他人同居的主观恶意比较大,而且这种行为已经严重的伤害了另一方的感情和自尊,因此这种情况下,一方提出离婚的,法院予以支持!
2、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的,典型的就是婚内丈夫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的,殴打妻子的行为。丈夫的家暴行为,使妻子生活在恐惧和噩梦之中,因此,对于家暴行为,法院准予离婚。
3、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并且屡教不改的,另一方提出离婚法院准予离婚。对于一个无所事事,吸毒赌博的人,不论是丈夫还是妻子。没有担当,没有责任感,这样的人谁都不会继续想和他(她)继续生活下去。吸毒赌博不仅仅会耗尽家里的财产,还会欠下高额的债务,而且对孩子的成长极为不利。
4、男女二人因为感情不合导致分居超过两年的,一方提出离婚,法院准予离婚。夫妻本是亲密无间的关系,长期分居,也就能证明二人感情已经破裂了。但是这里的分居两年与男方外出打工而导致的夫妻分居两年不同。
5、其他情形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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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婚姻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否结婚,是否离婚,都由当事人自己来定。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离婚并不那么“自由”。为了维系弱势方的利益、家庭的稳定,以下这六种情况不允许当事人随便离婚……
一、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很多女人在此期间,为了生养小孩主动辞去工作,这时她们是没有收入的。
如果男方提出离婚,可能会让女方陷入严重的经济危机,加大她们的压力。
此外离婚是一件耗费心力的事,在此过程中,势必会对女性造成一定精神冲击,甚至影响子女的发育。
但是,如果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或者女方提出离婚,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二、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这样规定,主要为了防止离婚请求今天刚被法院驳回,明天就又上法院,造成反反复复的情况。
简单说,为了让双方冷静一下,重新审视婚姻,看是不是真的想离。
所以,当发生新情况,有新的理由,才可以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6个月内起诉。
三、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军队担负着保家卫国的重要使命,军人职业有其特殊性。
所以法律对军婚采取特殊保护,军人的配偶想离婚,需征得军人同意。
但是,如果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另一方仍可以要求离婚。
其中重大过错主要指这几种情况: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四、夫妻感情没有破裂。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会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如果夫妻感情可以修复,存在和好可能,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离婚。
五、对于精神病人、植物人等离婚问题,我国法律也规定了一些特殊保护。
因一方患精神病,对方要求离婚的,既要保障健康一方的婚姻自由,又要有利于对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置,企图单方以离婚的方式免除自身责任,一般得不到法律支持。
对于植物人,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基本上也参考了对精神病人婚姻问题的处理方式。
六、被逼迫或者胁迫离婚
婚姻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被逼迫或者胁迫的离婚都是法律不允许的,使用暴力方式逼迫当事人离婚,严重的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