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跟一位网友朋友聊天她目前正处于离婚状态,她
安徽人,老公是陕西人,她们是通过介绍认识的,目前有一个三岁的女儿。
她们感情不合,分居很久了,她不想在这样过下去提出了离婚。
然后他老公把孩子抱走了,据说要送回老家给爷爷奶奶看着,然后把房子卖掉。
房子是她们结婚时候女孩父母给了她们一部分钱购买的,就是想他能对她好就够了。
房子上只写了他老公一个人的名字,(他们家在安徽)他老公说离婚就把房子卖掉,她什么也得到。
她不在乎房子,只在乎女儿。
昨天下午她们准备协议离婚,她去打印,他老公趁着这个时候跑掉不同意离婚了。
他老公说如果离婚了可能会给孩子找了一个对孩不好的后妈!
她父母也不同意她们离婚,因为父母舍不得小外孙女,觉得小孙女没有了一个完整的家会缺少爱。
父母确实没有错,为了小孙女好。
但做父母的也应该为了女儿想一想,难道她就该这么一直熬下去吗?
她是成年人了,都知道自己在做什么。
她也都比任何人更爱自己的孩子。
如果她能坚持为了孩子继续生活下去相信也绝对不会选择离婚的。
她一定是经过了多少个痛苦的昼夜才做出最后的决定。
那种心理的痛相信很少人接触到。
真有更好的选择她也不会想让自己的父母伤心。
相信很多人看过关于离婚没有离成的,后来演变为家暴,自杀的一些新闻。
我们看到的只是冰山一角。
真希望天下的父母也能理解自己的孩子。
据我了解很多父母不想让自己儿女离婚原因有很多,有的是因为钱,有的是因为怕自己丢了面子。
钱,面子比自己儿女的幸福还重要吗?
推荐个电影给为人父母,金士杰演的(剩者为王)给我这大男人是看哭了哈。
当然还有一些父母觉得有什么过不下去的,我们那一辈都是介绍的都挺好的,打打闹闹很正常也没有离婚。
到你们这一辈动不动就分手,就闹离婚的。
我想说那个时代已经过去。
那个时代离婚的极少是因为那时候见识也较少。
同样见识的少,同样的思维、思想也是相差无几。
这使成长速度也几乎是相同的。
但现在是网络时代,信息量的爆棚,飞速发展的社会。
很多年轻人接触的事物与工作都不大相同,成长的速度已经不再一个层面上。
再加上现在的人很少愿意坐在一起聊天,谈心了。
每个人都抱着个手机,安全感早已在电池上面。
总体来说这应该就是现在造成了太多人所谓的三观不合的主要原因吧!
当然并没有说介绍的就不好,如果有牵线介绍,两个人相处感觉适合能结婚当然很好。(很多介绍在一起的就很幸福)
但是一定给对方一些了解自己的时间,不能太盲目了。
不能为了结婚而结婚,让自己后悔。
毕竟是要堵上一生的幸福。
(注:本文于2011年8月定稿编成小册子免费赠阅、2020年4月修订)
本人从事律师工作已二十余年,办理了不少离婚案件。在日常咨询、办理案件过程中,随着自己见识与思考的增多,深感“离婚”一事真的不简单。
离婚,不仅仅是离婚双方的事情,还涉及孩子及其他家庭成员,甚至关乎社会和谐。离婚的“成本”很高,涉及感情、孩子、财产等多方面问题,使得人们在夫妻关系“理不顺”的情况下许多时候会左右为难,不知如何“下手”;亲友的帮助,有时因为方式不当,好心却办坏事、反而加剧了问题复杂性。为了给涉及或关心离婚问题的人们提供一些帮助,是编写本手册的出发点。
根据自己多年的办理婚姻家庭案件的经验,并结合自己对婚姻家庭问题长期关注与研究的成果,就离婚可能涉及的主要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理解与建议,以期对处于离婚或离婚边缘的人们有所助益。果真如此,本人将深感欣慰。本手册对律师、妇联干部以及所有关心离婚问题、为离婚当事人提供帮助的人士都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有任何相关问题需要沟通交流,欢迎致电13305509750或加微信13605506080(请注明婚姻咨询)。
本手册的编写,参考了一些专业书籍(书目附后),吸收了一些热心朋友的观点、建议,并得到许多人的帮助,在此一并表示真诚谢意!
一、婚姻面临严重危机时该怎么办?
二、“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能否成为不离婚的理由?
三、如何改善夫妻关系?
四、亲友面临离婚,我们如何提供帮助?
五、离婚的法定理由是什么?
六、离婚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有哪些?
七、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八、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如何确定?
九、什么情况下离婚时可以向对方主张损害赔偿?
十、亲友遭遇家庭暴力,应该鼓励她离婚吗?
十一、离婚是一件丢人现眼的事情吗?
十二、离婚时“捉奸”有必要吗?
十三、离婚时侧重于双方关系的理顺还是侧重于解决法律问题?
十四、离婚时聘请什么样的律师最合适?
十五、为什么我受理的离婚案件收费较高?
十六、离婚后何时考虑再婚合适?
一、婚姻面临严重危机时该怎么办?
这是每一个人在自己婚姻面临严重危机的时候需要面对的一个棘手问题。这种情况下我们究竟该怎么办?
最重要的是评估一下对方的基本人品,对方有没有虐待自己(包括经常性的辱骂、殴打,以及经济上的控制等等)?对方有没有令自己无法忍受的其他行为?如果有并且自己已经向对方表示无法接受,对方却丝毫不觉得自己有错、更没有改变自己的意思,可以考虑离婚;反之,尽管双方矛盾重重,但如果对方基本人品不错,那主要是双方相处方式的问题,可以考虑挽救婚姻——不过这需要建立在改善双方关系的基础之上,要不然,关系依旧很难长期维持下去。
二、“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能否成为不离婚的理由?
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许多人仍然坚守在已经死亡的婚姻里、不提出离婚或拒绝对方提出的离婚。——其实,这是许多人陷入的一个误区。
对孩子来讲,孩子成长最需要的是爱,无论是双亲家庭还是单亲家庭,在孩子成长过程中只要获得应有的关爱,孩子就会得到健康成长,美国总统奥巴马就是在单亲家庭中长大的;反之,就算是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双亲家庭),但是,如果夫妻之间热战、冷战不断,互相不予理睬,恶语相向甚至武力不断,关系恶化,孩子在如此恐惧的家庭环境中成长,得不到家庭本应给予的温暖与关爱,这样的“完整家庭”对于孩子没有任何意义,而且这反而给孩子树立一个不良的双亲榜样,有些孩子甚至会因此对婚姻产生恐惧心理而拒绝婚姻——因为这些孩子心目中的婚姻很可怕、在婚姻中不可能获得幸福!
所以,该不该离婚,最主要的标准应该是夫妻感情、夫妻关系状况,而不应当是“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这看起来更像是一个“借口”,成为有些人不想离婚或无力提出离婚、难以从经济上或心理上摆脱依赖对方的一种借口。如果真的不想离婚,那得想办法改善夫妻双方的关系才行,而不能仅仅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
离婚与孩子健康成长的关系究竟是怎样的?欢迎登录本人的新浪博客查阅相关文章——《离婚与儿童青少年健康成长》,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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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何改善夫妻关系?
走到离婚边缘的人们,会发现一个“真理”:我们无法改变别人,我们只能影响别人,别人的改变是因为他们愿意改变。反过来,别人也无法改变我们、除非我们愿意作出改变。在一个“困难”的关系中,如果一味地想通过改变对方来达到改善双方的关系,这样的想法将使自己在现实面前碰得“头破血流”。
因此,改善夫妻关系,切入点而且是惟一可行的切入点在于:改变我们自己!如果我们自己不改变,对方则无法改变;惟有改变我们自己,才会改善双方的关系;通过改变我们自己,我们将发现:对方因为我们的改变也在慢慢地发生改变。
问题不在于改变与否,而在于我们应当作如何的改变。无论对方怎样,我们如何与对方相处则取决于我们自己的选择,我们选择不同的相处方式则会带来不同的结果。有的时候,我们自己本身就是解决问题的那个“障碍”——当我们与人相处的方式不够“科学”的时候,我们会强化对方的错误而不是在纠正对方的错误、会使得本来已经困难的关系更加困难——这是需要引起我们深思并应予注意的地方。
任何情况下坚持不打骂、不羞辱对方,尊重对方人格,避免夫妻之间可能存在的“肮脏的吵架”而代之以“干净的吵架”——做到这一点并不容易,但通过努力完全可以做到;学会向对方表达自己内心的感受,用“我”字开头进行表达,表达自己内心的想法、愤怒和期望,尽量避免用“你”字开头说话、以避免让对方感觉在指责他(她),使得对话难以继续(例如,当对方的言行自己难以接受时,可以向对方说“你的做法让我感到很难过、很伤心”等等,表达自己的感受显示了我们内心的脆弱,许多时候我们并不习惯这样去说话);定期或不定期沟通,双方在心情平静的时候商谈具体面临的问题,双方轮流说话、不插话、让对方把话说完,以体现尊重对方(做到这一点很难);双方沟通时,只提出自己的想法,不评论、不贬低对方的言论(克制自己做到这一点真的非常非常困难、不信的话请反省一下自己究竟做得如何?),以寻求共同解决问题的办法……等等。
我们自己可通过学习、阅读有关文章和书籍,这样做很有必要、也是解决我们自身问题的好办法,需要长期坚持,只是这种办法有时“远水解不了近渴”。
我们自己不可能解决我们面临的全部问题,面对自己无力解决的问题,我们需要求助于别人:包括亲友、专业人员(包括婚姻专家、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咨询师等等)或其他擅长解决婚姻问题的人士。
我们自己无法解决的问题并不等同于问题无法解决
。目前我们天长还没有专业或专门的心理咨询(婚姻家庭咨询)机构,但已经有这方面的专业人员——据了解,我市已经有一些人取得心理咨询师资格。我们在其他方面求助他人或许会认为很正常(比如家中洗衣机坏了找人维修、我们肯定不会因此觉得“丢人”),但在婚姻家庭问题上求助他人时会涉及自己的“面子”、需要相当的勇气。不过,当我们正视自己面临的问题时,问题已经开始得到解决;反之,如果我们不正视并设法解决问题,问题则会永远存在并有可能越过越麻烦。
其实,我们每个人在婚姻里都需要“改变”以获得“成长”,惟有如此,我们才会走向成熟、收获人生幸福;一味地固执己见、把婚姻破裂的责任完全推给对方、总认为自己没有错,这样的结果使得自己失去成长的机会,到最后只会收获人生苦果。
四、亲友面临离婚,我们如何提供帮助?
亲友们面临离婚的时候,我们给予必要的关心是自然而然的事情,只是我们切不可“好心办坏事”——常见的错误就是喜欢“代替”他(她)作出决定,实际情况中主要包括:他(她)还没有准备好离婚、还没有打算离婚的情况下,直接要求他(她)离婚;他(她)已经对婚姻彻底绝望的情况下,为了自己家族的面子或其他原因而不是从他们夫妻关系现状出发,坚决不同意他(她)提出离婚;在离婚的一些重大问题上(比如孩子抚养问题上),不考虑他(她)的感受、不征求他(她)的意见,直接代替他作出决定,比如要求女方不要小孩、说是会影响今后改嫁等等……并且“传递”给他(她)一个信息:你不“听”我们的话,我们就拒绝对你提供必要的支持!——这些错误的做法对解决问题非常不利。
代替别人作决定,这等于向别人表明:你不会作出决定,你只能作出错误的决定,我的决定比你高明,你必须听我的、这样才行。有些人由于成长过程中个性有些懦弱,缺乏主见,遇到这种情况往往会被搞得焦头烂额——因为代替别人作决定,这个“别人”往往个性懦弱;有主见的人往往不吃这一套。
如果我们要求他(她)离婚,这等于我们在向他(她)作出保证:他(她)离婚后的处境会更好,我们如何能保证做到这一点?反过来也一样,我们如果要求他(她)不离婚,我们也等于在向他(她)作出保证,他(她)在不离婚的情况下日子是能过好的,可是我们又如何能保证这一点?所以,当我们不能作出保证的时候,就不能要求或代替他(她)作出离婚或不离婚的决定,这个决定只能由其本人作出、并由其本人对相应的结果负责。
恰当的做法是:当亲友面临离婚时,可以向亲友表示自己会坚定地站在他(她)这一边,在可能的情况下提供适当的经济帮助或其他帮助;向他(她)表示,无论他(她)作出何种选择,我们都会理解并支持他。另外,我们可以帮助他(她)对离婚可能面临的各种情况进行分析,分析各种可能性及可能带来的结果,以供他(她)作选择时进行参考,把最终的决定权交给他(她)。——这样做,对一些婚姻中的弱势一方尤为必要,这会给他(她)以极大的精神上的安慰,对他(她)处理好自己的问题非常有帮助。
五、离婚的法定理由是什么?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另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列举的只是离婚的法定理由,离婚的根本原因是“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双方感情确已经破裂,只要有一方坚持离婚,没有以上情形,法院最终仍然会判决准许双方离婚。
六、离婚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有哪些?
离婚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是否同意离婚、孩子抚养问题、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双方就前述问题协商好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需要带上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以及结婚证、双方各自的二寸彩色照片),双方无法协商的情况下,坚持离婚的一方就只能通过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离婚问题。法院诉讼通常需要几个月的时间,如果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有可能需要第二次(甚至第三次)起诉以后法院才会判决离婚,前后需要一年左右甚至更长的时间。
孩子无论随哪一方生活,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判决孩子随父亲或母亲生活,另一方则应当承担适当的抚养费(一般不超过本人收入的20%—30%,有多名子女最多不超过50%)。不与孩子共同生活的另一方享有探视孩子的权利,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应予配合,具体方式可由双方商定或法院判决。
离婚财产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离婚时,个人婚前的财产在离婚时仍然归个人所有,不因为结婚而改变财产的归属。
除了①一方的婚前财产及婚前财产的自然增殖和孳息、②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及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以及⑤夫妻之间约定归一方的财产以外,其余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获得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注:前述列举①-⑤项财产属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七、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房产如果是一方婚前置办的,离婚时该房屋产权仍然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分不到该房产。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则该房产的产权归登记的产权人个人所有,该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如果是婚前一方按揭购房并支付了首付款、婚后夫妻俩还了一部分按揭贷款,离婚时房产归属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法院会将该房产产权判决给支付首付款的一方,另一方可获得“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的补偿。
另外,离婚时一方如无住房,另一方有住房,则无住房的一方可视为经济困难,有住房的一方应提供适当经济帮助,具体数额可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法院会作出判决。
八、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如何确定?
离婚时,夫妻一方因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欠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超出前述范围的、夫妻一方所欠的债务,依法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如果能够证明该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这些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及离婚后由双方共同偿还。
九、什么情况下离婚时可以向对方主张损害赔偿?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个赔偿不仅包括物质损失的赔偿,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司法实践中,因前述情况获得赔偿的案例相当少见,主要是因为当事人平时缺乏“证据”意识,离婚诉讼时因为拿不出相关证据、对方又予以否认,使得自己的主张难以获得法院支持。因此,建议婚姻中的一方在自己合法权益受损的情况下,注意保留、保管、收集必要的“证据”(书面凭证、录音、录像、照片、报警记录、医疗证明及医疗费发票等等),以备不时之需。
十、亲友遭遇家庭暴力,应该鼓励她离婚吗?
当亲友遭遇家庭暴力,我们许多时候往往是义愤填鹰甚至是怒不可遏。这种时候,我们应该鼓励她提出离婚吗?这个问题回答起来并不简单。
对于遭遇较为严重家庭暴力的受害人,虽然我肯定不会鼓励“她”(绝大多数是女性)作出离婚决定,但是如果受害女性一旦自己作出离婚决定后,我不会像一般离婚案件那样“劝和”,而是支持她作出的离婚决定——因为这种情况下,除非他(施暴人)真的改变了施暴的“习惯”,否则劝和等于将她往“火坑”里推——这万万不可以……
我们面对家暴受害女性,尤其是面对长期遭遇家庭暴力、身心疲惫的女性,往往心里面有“恨铁不成钢”想法,心里面会想:“遭受这样的暴力你都不离婚,真让人太失望了”,所以,有不少好心人直接要求受害女性离婚——这其实已经不是在帮助受害女性,反而是让受害女性更加无助,这是因为:
受害女性如果自己在心理上没有作好离婚准备的时候,我们把离婚的要求“强加”给她,等于向她表明她很“弱智”、她不会自己维护自己的利益、她不会作出正确的决定,这对她来说,除了家暴对她进行的伤害以外,这是“二次伤害”,这等于完全否定她过去忍辱负重所作的一切努力,这对她是极大的不公平!因此,
在受害女性
(亦包括其他面临离婚的当事人)
心理上还没有成熟到可以作出离婚决定的时候,我们把离婚决定强加给她,看似为她好,实则帮倒忙,典型的“好心办坏事”
——这是需要我们大家特别注意的地方。我们应该把决定权交给受害者本人!我们需要向她提供心理支持、物质支持及其他必要的支持,这才是我们应该要做的;具备条件的情况下,亲友可以建议家庭暴力受害人进行心理咨询以改善自己的生活质量。
另外,我接触的家庭暴力受害者在遭遇家庭暴力以后,其中有不少人从未想到过要报警求助——这是认识上的误区。家庭暴力绝不仅仅是家务事,根据我国《治安处罚法》和《刑法》相关规定,只要受害人坚持,打人者将受到治安拘留、罚款的处罚,严重者将承担刑事责任。施暴人长期施暴却得不到任何法律制裁(受害人未报警或放弃追究施暴人的法律责任),这是家庭暴力得以长期延续的重要原因。
受害人遭遇家庭暴力,这是离婚的法定理由,就是说只要法庭认定婚姻中存在家庭暴力,当事人一方提出离婚,法院就一定会判决双方离婚,并且受害一方可以向施暴人主张物质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遗憾的是,不少家庭暴力受害人因为没有保留相关证据,离婚诉讼时因为自己的主张没有相关证据支持,许多时候家庭暴力得不到法庭的认定,真的令人遗憾。
2016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其中增加规定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施暴人可出具告诫书;受害人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施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施暴人骚扰、跟踪、接触受害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施暴人迁出申请人住所或采取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十一、离婚是一件丢人现眼的事情吗?
离婚,在人生的负性生活事件中,排名仅次于亲友的亡故、居第二位,可见离婚对人生打击、影响之深。除极少数冲动离婚者之外,绝大多数离婚的人都经历过一段痛苦的时光,背负过巨大的心理压力。
由于传统心理的影响,加上信息不对称(情况了解不全面)的缘故,有些人提及离婚时往往会把离婚与丢人现眼联系在一起。的确,许多人会有这样的想法,只是,随着人们观念的更新,应该说将离婚视为丢人现眼的人已越来越少,人们对离婚越来越持理解、包容的态度。作出离婚的决定,对绝大多数人来讲是一个艰难而又痛苦的过程,这与丢人现眼无关,我们谁也不能保证自己的生活不会面临问题——虽然问题的性质或数量会有所区别。其实,“家家有本难念的经”,当我们意识到其他的家庭并不一定象看上去那样幸福、意识到每个家庭都有它的难处,走到离婚边缘的人会发现自己并不“孤独”、心里面或许会获得一些宽慰。
不过,离婚绝不是解决婚姻问题的惟一出路。作出离婚决定前有必要评估一下对方的基本人品,如果对方基本人品还不错,能挽留的婚姻则应当作出努力。
十二、离婚时“捉奸”有必要吗?
捉奸,即婚姻当事人中的一方因为与他人通奸,被另一方抓了个现行,这样的场面和过程称为捉奸。
离婚案件咨询及办理过程中,常有当事人以焦急的语气询问:“孙律师,他们在某某地方租了房子,我们要不要去抓他们去(即去“捉奸”)?”
每每遇到上述问题,我总是耐心地向他们解释:去抓他们的目的是什么?如果不打算离婚的话就没必要去捉奸,因为一旦抓到的话,又不离婚,那“情形”印在脑子里很难抹去,岂不让自己痛苦一辈子?如果打算离婚了,说明你们之间已经没有什么感情,何不放过他(她)一回?
我的解释,无法说服每一个当事人,只是大多数当事人按照我的建议去做了——不再去捉奸。
其实,捉奸既不利人也不利己。将自己的配偶与他人通奸的事实公布于众,必使自己的配偶蒙羞,问题在于自己的脸上并不因此而光彩——同样也使自己蒙羞。并且,这样做的结果对自己的子女同样没有什么好处,将使自己的子女背上一个本不该背着的“包袱”。
捉奸的一方,其动机往往觉得自己是受害者,心里面有股“恶气”要出一出,从而使自己站在道德制高点上,告诉大家最终离婚“错在对方而不是自己”。事情其实许多时候要远比我们想像的复杂。在一个面临解体的婚姻里,如果把婚姻解体的责任完全归结于对方“出轨”,这不利于自己的成长——因为责任既然完全是对方的,自己就无须改变什么。
就算是“捉奸”成功,如果对方与“第三者”不是长期同居,在离婚时则产分割问题上并不会受到特别的照顾。我国婚姻法只规定对方婚外与他人同居,才可以要求对方给予经济上的赔偿,没有规定对方与他人通奸可以获得赔偿。
十三、离婚时侧重于双方关系的理顺还是侧重于解决法律问题?
大多数离婚案件不同于普通的案件,因为多数情况下因为离婚双方有自己的孩子,离婚以后,双方会因为孩子相互要打交道。所以,对大多数离婚案件来说,离婚以后并不是关系的了结,这一点不同于一般的案件。而且,离婚对孩子有一定的负面影响,离婚双方如何配合,把离婚对孩子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等等,这都取决于双方如何相处——这些事情如果处理到位,寻求专业帮助是个好办法。
所以,有能力理顺双方关系的当事人,只需要聘请帮助解决法律问题的律师即可;如果自己难以理顺关系,则不宜仅仅着眼于解决法律问题。以本人多年的办案经验,离婚当事人双方“关系理顺”了,其他问题都变得好协商;反之,如果双方关系没理顺,几乎什么问题都会变得难以协商,相关问题则难以得到妥善解决。相信您在这个问题上会有自己正确的判断。
十四、离婚时聘请什么样的律师最合适?
这取决于聘请律师的目的。离婚案件的处理主要有两个层面的事务,一个是法律层面的,一个是关系层面的。如果只是着眼于解决离婚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律师一般都可以胜任;如果既要解决法律问题,也想理顺双方的关系,那就需要聘请更为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好比看病得找专科医生一样。
理顺婚姻关系(包括在不离婚情况下设法改善夫妻关系、离婚后能做到好聚好散等等),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则很难很难,没有婚姻家庭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经验,没有对婚姻心理很好地把握,沟通时则会“讲大道理”——这样如果能解决复杂的婚姻家庭问题,这些问题就不是什么问题了。专业的事务须借助于专业人士的介入才会取得好的结果。
十五、为什么我办理离婚案件收费会略高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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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离婚双方当事人大多数情况下有共同的孩子,就算是离婚了双方还得或多或少要打交道,这里涉及双方关系“理顺”的问题、虽然理起来相当不易;并且离婚案件必须要考虑到离婚对孩子的负面影响——因为离婚是除了亲人亡故之外对人生最严重的打击,会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产生负面影响,这又涉及如何做才能使得离婚对孩子成长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解决好上述问题,仅仅凭借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远远不够,还必须借助于婚姻家庭心理专业知识。因此,要处理好这方面案件,必定要多付出更多的工作量——除与离婚双方当事人需多次沟通以外,还需要与相关的家庭成员进行必要的沟通。
正是由于本人处理离婚案件不仅仅处理“法律层面”的问题,还需要拿出相当的精力来处理“关系层面”的问题(包括尽可能地理顺离婚双方的关系、指导双方恰当地配合以使离婚对孩子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等等),所以,我的当事人一般大多都能理解并且愿意接受我的“高收费”——略高而已。
对当事人同样重要的是:与本人就案件进行沟通的过程,实际上也是在接受“
心理辅导”
的过程,通过办理案件过程中与当事人多次的沟通、交流,可以帮助当事人认清婚姻危机的根源,提升当事人解决婚姻家庭问题的能力,为当事人今后如何面对婚姻家庭问题提供了更多更好的解决方案……;而且,当事人今后的生活中,如果遭遇一些婚姻家庭方面的“小麻烦”,本人可以免费提供适当的“售后服务”、会给当事人提供一些解决问题的有益建议等等……
十六、离婚后何时考虑再婚合适?
离婚后,有两种基本的再婚选择:一种是立刻就想再婚、并付诸行动,而且有可能实现;另一种是,让自己心绪平静一段时间,理一理各种头绪,好好地反省过去一段婚姻的得与失,总结出自己在过去婚姻中应当承担的那一份“责任”,从过去的生活中走出来,像悼念逝者一样与过去诀别,然后再考虑重新组建自己的婚姻。
以前一种心态投入到下一段婚姻生活中去,很有可能重蹈过去的覆辙,离婚的可能性则会比较大,这也是导致再婚的离婚率高于初婚的重要原因;反之,以后一种心态投入到新的婚姻里,则更容易走上相对幸福的婚姻之路……
主要参考书目:
《青春期——青少年的心理发展和健康成长》,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2007年5月第1版,作者:劳伦斯·斯滕伯格(英),戴俊毅翻译;
《新家庭如何塑造人》,世界图书出版公司出版、2008年6月第1版,作者:维吉尼亚·萨提亚,易春丽等翻译;
《呐喊:中国女性反家庭暴力报告》,人民出版社出版、2007的5月第1版,作者:陈敏;
《为约会立界线》,海天出版社出版、2009年1月第1版,作者:亨利·克劳德博士、约翰?汤森德博士,刘如青翻译。
《界线对谈》,海天出版社出版、2010年10月第1版,作者:亨利·克劳德博士、约翰?汤森德博士,蔡岱安翻译。
婚姻的幸福完全可以实现,须以爱和个人成长为基础,辅之以“科学”方法和最大耐心。
——编者
“你写的关于离婚的不册子,我看了,是打印下来看的,写得非常详细、非常好,很适合在婚姻没有问题的时候看……”
——一位网友的评论
“切勿贬低配偶想要的,也要极力避免话中语意听起来好象对方的想法没有你的重要。”“的确会有夫妻,以为每次冲突中都有一方对、一方错,结果不去解决问题,反而花时间争执到底谁对谁错。”
——摘自《为婚姻立界线》一书(四川大学出版社2006年1月第1版,亨利·克劳德博士、约翰?汤森德博士合著,董文芳翻译)
孙跃礼律师简介
现为安徽世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系该所副主任、合伙人。安徽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县域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县域律师宣讲团成员、县域律师领军人才库成员,天长市心理卫生协会副会长。曾为天长市万寿中学政治教师,从教八年后,于1998专职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已经十余年。
具备心理咨询师资格,长期关注、研究婚姻家庭及儿童青少年成长问题,系专业婚姻家事律师,具有丰富的婚姻家庭案件咨询、办案经验(更多的婚姻家庭方面的专业知识,请访问本人的新浪博客,网址:
http://
blog.sina.com.cn/sunyue
安徽世浩律师事务所地址:安徽省天长市广陵路121号金融大楼东楼16楼;联系电话:0550-2387299、13305509750、13605506080。
编者的主要论文及相关经历:
《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规则的完善》,该论文于2003年获得由司法部和法制日报社共同举办的律师法修改有奖征文二等奖。
2006年参加安徽省心理卫生协会主办的心理咨询师培训班学习,并于当年参加并通过了心理咨询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心理咨询师资格。
2008年9月,本人去上海参加了全国律协与上海律协共同举办的“婚姻法律师实务论坛”,并向论坛提交论文《离婚案件中的实务问题》,该文已收录进该论坛论文集,并且被收录进《婚姻家庭法律师实务》(第2辑)一书,该书由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
编辑,由
中国法制出版社
推荐阅读:假离婚假离婚法律规定,什么情况判假离婚
2008年11月出版。
《努力做一个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一文刊载于《安徽律师》杂志2009年第4期。
《家庭暴力案件与律师实务》一文系为2009年举办的第四届安徽律师论坛准备的论文,已编入论坛印发的论文集,并已被发布在“安徽律师网”。
2010年8月13日上午,本人应邀给天长市妇联及各乡镇妇联主席举行了一次“家庭暴力防治”讲座;并且多次应邀给我市部分中小学的师生及学生家长举行法治讲座、如何做一名合格的家长以及家长如何与孩子沟通等方面的专题讲座。
2012年起担任安徽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至今,期间多次参加全国性婚姻家事专业论坛(研讨会),并提交多篇专业论文,《法制日报》、《方圆》杂志曾报道过本人的婚姻家事方面的专业观点。
【案情简介】
安徽蚌埠的张先生和钱女士于2021年1月2日在家乡举办了酒席没有领证,但举办了宴席并开始了同居生活。2021年2月1日,双方父母各出资22万同时贷款20万买了一个门面房用于他们经营汽车配件,店铺房本写的张先生父亲的名字,贷款每月2千父亲在还,营业执照上的法人是张先生的名字,店铺管理是钱女士,截止目前为止,店铺营业收都在钱女士手上,现在俩人因性格不和而感情破裂,张先生解除同居关系并分割店铺营业收入的主张如何实现?
【京广建议】
张先生可以先和钱女士去民政局申请补办结婚登记,然后与钱女士协议离婚,协议不成的则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京广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021.1.1)第七条的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其中,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若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若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只要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则可认定夫妻双方构成事实婚姻。本案中,张先生虽未与钱女士领取结婚证,但双方已宴请亲友、同居、共同经营等,符合结婚的实质性要件,已构成事实婚姻。在此情况下,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张先生若想主张解除同居关系,则首先需到民政局补办结婚手续,然后再与钱女士协商离婚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若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