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结婚户口迁入政策为与具有上海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在上海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的,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法律依据:《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可以将户口迁入该房屋所在地址。
与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具有直系亲属、配偶、配偶的父母关系的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经权利人或者承租人同意,可以将户口迁入该房屋所在地址。
与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不具有直系亲属、配偶、配偶的父母关系的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以该房屋为实际居住地的,经权利人或者承租人同意,可以将户口迁入该房屋所在地址。
房(地)产有多个权利人的,权利人之外的人员户口迁入该房屋所在地址应当经全部权利人同意。
灭失的地址或者不存在房屋的地址不办理户口迁入。 2023-03-17 20:1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