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属于一种比较极端的情况,虽然比较少发生,但是还是有的:
1.签署离婚协议——登记离婚——再次签署补充协议
在这种情况里,补充协议是否有效呢?这个就要看协议约定的内容是什么。
王小美和葛大力,两人协议离婚,协议中约定:
这种约定通常情况下是有效的,因为已
不涉及人身关系的处理,而仅是变更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因此是有效的
2.签署离婚协议——登记离婚——再次签署补充协议——反悔
此种情况其实和上一种情况是一致的,在补充协议有效的情况下,一方的反悔必然会引发违约,为不能以之前的离婚协议来作为抗辩的事由。
3.签署离婚协议——登记离婚——再次签署离婚协议——反悔
这种情况就更为极端,实际上,第二次签署的协议,根本不能称之为离婚协议,它本质上只是对于财产分配的约定,因为人身关系已经发生变化,已不存在对离婚这一关系进行约定的基础。因此,
离婚后签署的对于婚姻关系的约定协议必然是无效的,但是对于财产的约定则要另行考虑
作者简介:杨正雄,毕业于海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理论基础扎实,熟悉各类婚姻家事法律法规,在省级刊物发表多篇专业文章。富有同情心,善于与当事人保持良好的沟通,以提升法律服务质量。至今已有近5年的婚姻家事领域法律服务经验,参与处理大量婚姻家事纠纷,擅于解决复杂婚姻、继承财产纠纷。热心公益,拥有近3年志愿服务经验,常年参加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得到获助者的一致认可。着眼未来,致力于私人财富法律风险预防与保护、家族财富传承等方面的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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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务中,撤销或者变更离婚协议也不是那么容易的。
为什么?
首先签订离婚协议的双方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有对自己行为产生后果的预见能力,故双方均应遵守执行;
其次离婚协议中的约定,系双方对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综合博弈后达成的平衡结果,与身份关系密切相关;
并且撤销或者变更离婚协议是有限制的。
1、期限限制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撤销或者变更离婚协议的期限为离婚后一年内,这一年是指除斥期间,也就是说不存在任何中止、中断的情形。只要过了一年,双方就没有办法要求撤销或者变更离婚协议。
2、条件限制
要想撤销或者变更离婚协议,我们需要具备法定的撤销理由,即欺诈、胁迫。
欺诈是指由于他人的行为,导致自己陷入了错误认识,从而作出非真实的意思表示;而胁迫是指以给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根据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但在实务中基本上没有能够以欺诈、胁迫而撤销离婚协议的案件。
1、案情回顾:
原告俞某(男)和被告朱某(女)2016年4月13日登记结婚。2016年2月27日,原告花费265万元购买了某房屋,于2016年2末、4月17日分别从原告账户转账给售卖人20万元及60万元,余185万元向银行贷款,主贷人系俞某,截至2018年4月21日余179万余元贷款未还清。2016年6月取得某房屋产权,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2016年7月双方协议离婚,签订了自愿离婚协议书。
明确约定:“共同购买某房屋和贷款归男方所有;各自的债务和存款归各自双方处理;没有其他纠纷”。
2017年12月俞某起诉要求:确认上海某房屋产权归自己所有且朱某配合办理过户。朱某对此不同意,认为:1、购房首付款中40万元系其以现金给原告,再由原告转账给售卖人;2、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部分约定表述权利义务不一致,对协议上的房屋的归属约定无效。认为不动产物权变更登记才有效,由于离婚协议书的约定没有经过产权登记变更,故约定无效;3、当时签订离婚协议时及其愤怒,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受原告欺诈下签订的,该协议应无效;4、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口头约定,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给被告房屋折价款80万元。5、2017年12月其向原告发函,表示不同意某房屋归原告个人所有,撤销赠与其一半产权,是其对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反悔。
综上,要求法院判定某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要求采取竞价原则在某房屋估价480万元情况下,扣除首付80万元以及贷款185万元,剩余215万元由原、被告各半分割。
2、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一、被告主张购房首付款中40万元系其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原告,因被告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不予采信;二、被告主张离婚协议书是受欺诈之下签订,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因其未提供受欺诈证据,不予采纳;
三、被告主张2016年7月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口头约定,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给被告房屋折价款80万元亦未提供证据,难以采信;
四、被告主张离婚协议书系赠与合同之争议且在诉讼中发函要求撤销赠与,本院认为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离婚时对双方财产的分割意见,并非赠与合同,本院难以采信;五、被告主张离婚协议书内容约定无效系被告对离婚协议书中的权利义务不一致的理解和对物权法的解读有失偏颇,不予采信。
判决如下:现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房屋归俞某所有,被告朱某协助配合俞某办理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手续。
(二)法律分析
上述案件看似是要求履行离婚协议的纠纷,但从被告的陈述答辩来看实则是其对离婚后财产分割的反悔,是一个涉及到变更离婚协议的纠纷。离婚协议之所以存在履行问题,一般也是另一方对于财产分割存在反悔问题。
根据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及“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
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之规定,在离婚协议中有有关财产分割问题的,只要没有证据证明当时其存在受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一般认定离婚协议有效,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对双方均有拘束力,法院不予支持变更、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三)律师说法
实际生活中,有很多人对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有这样那样的问题,有的是影响到后续财产多少的问题,有的是影响到后续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有的是协议本身对于财产分割就产生歧义的问题,还有的是离婚协议关于财产约定未详尽的问题,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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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意诉讼时效问题
如果想要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与约定的,应当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但如果是在离婚后发现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
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自发现之日起三年起诉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注意收集证据
不管是什么类型的案子,证据都是案件的支撑点,所以如果不管是主张变更、撤销,还是主张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都要
注意取证
,这方面可能要咨询下专业人士看如何取证。
3、审慎签协议
老生常谈的话题还是在签离婚协议时要审慎,这样可以避免歧义以及未详尽部分等问题,建议找专业人士咨询或者代书,这样对于一些不理智离婚或者对法律知识较有欠缺的人能够尽可能弥补可能的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