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因与杨阳存在借款纠纷,将杨阳起诉,目前已有生效判决,但却因对方无财产可供执行,王先生迟迟无法拿到欠款。不久之后,王先生了解到杨阳的妻子小红名下尚有两套房款,很有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杨阳与其妻子已经离婚,那么王先生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两套房么?
首先我们要明确小红名下的两套房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离婚时是否已经分割完毕?这都直接影响是否有权查封涉案两套房产。
小红名下非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就不存在分隔,那么法院无权强制执行小红的房产。那么法院可能会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杨阳有财产时恢复执行。
小红名下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并未分割。王先生有权向法院申请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
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二》22条: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人为夫妻一方,执行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或处置被执行人在夫妻共有财产中的份额,被执行人的配偶对财产份额提出异议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进行审查。
被执行人的配偶请求排除执行的,不予支持。
注:二百二十七条案外人异议: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二》21条执行标的是否为共有财产或者共有份额存在争议的,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
并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对案外人享有的份额进行认定,判决不得执行案外人享有的变现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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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王先生可以基于该房屋是杨阳共有而申请执行该房屋,但若小红房屋对共有财产或份额提出异议,法院会裁定中止执行。若小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那么法院将会对双方对房屋享有的共有财产的份额即涉案两套房屋进行认定,并判决不得执行分割后小红的变现财产。执行异议之诉生效后,王先生可根据生效判决,执行自己的份额。
杨阳在案涉房产查封前双方已离婚,约定被查封房产归小红所有,小红提起执行异议及异议之诉的,区分下列情形处理:
(1)案涉房产已经过户登记到被执行人原配偶名下,被执行人原配偶因此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的,
如果离婚财产协议分割行为发生在执行依据诉讼或仲裁之前,或者发生在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债务形成之前的,应予支持。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系与案外人虚假离婚放弃财产或无偿转让财产的,可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七十四条规定另行起诉,请求确认夫妻财产分割协议无效或撤销该协议。
注:如果涉案房屋已经过户到小红名下,且双方财产分割行为发生在诉讼或仲裁之前的,那么王先生不可要求强制执行。
(2)案涉房产仍在被执行人名下,尚未过户登记到被执行人原配偶名下,被执行人原配偶以其为权利人为由,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的,不予支持。但其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对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没有过错,且离婚财产分割行为早于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债务形成时间的,应予支持。
(3)被执行人未履行离婚协议,原配偶在该房产被查封前已通过诉讼、仲裁且已裁决被执行人为其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查封时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原配偶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主张该房归其所有,请求排除执行,
如果离婚协议签订于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债务形成之前的,可以参照《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不得对该房屋执行。
结论:王先生可以依据杨阳是涉案房屋的共有人,请求法院查封执行涉案房屋。至于房屋份额和房屋是否共有,如果对方提出异议,只能继续走执行异议或执行异议之诉。当然实务中,因涉案房屋登记在另一人名下,很难有当事人调查出双方还有夫妻共同财产继而申请执行。
深度法律咨询:
一些起诉离婚案件虽然经法院作出了判决,但仍有一些当事人拒不履行。比如拒绝按照判决所确定的内容向对方交付财产、拒不支付子女抚养费等。由此而牵扯到了离婚判决的强制执行问题。
强制执行的申请期限问题。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当事人拒不履行
离婚案件
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的,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从离婚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离婚判决书
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离婚判决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离婚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比如离婚判决书规定:“男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女方支付房屋折价款100万元。”那么,就应该从离婚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再加七日。此后便开始计算二年的强制执行申请期限。再比如离婚判决书规定男方应于每月10日前支付子女抚养费5000元。如果男方某个月未支付,则从该月10日起计算二年的强制执行申请期。
强制执行申请的受理机构为各法院的执行局。离婚案件通常为基层人民法院的执行局。
向执行局递交申请强制执行文件后,基本上就会由该机构负责通知对方并追查对方的财产下落等工作,您的主要任务则是积极提供可执行标的的线索,配合执行人员的工作。
有一部分负债的朋友,随着债权方的追讨递进,可能会陷入最后一种局面:起诉后被法院强制执行发现无可执行财产,被拉入了失信人黑名单,也就是我们俗称的:老赖。
什么是失信被执行人,什么是老赖?
可以划等号,失信被执行人基本上就等同于老赖。
老赖,这个字面意思也很明确,就是老是抵赖,在债务上表现就是不认账不讲理。
但是老赖可不是我们认为的,老赖没钱花,没钱买菜、没有生活费、甚至居无定所跟我们一样过得很悲哀,恰恰相反!大多数老赖是具有部分还款能力或者全部还款能力而只是不去履行还款义务,才会被法院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
那么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是怎么来的?
信用卡或者网贷逾期之后成为失信执行人的可能性有没有呢?
结合最新的法律法规说明一下,不是随便一个人欠了信用卡或者网贷没钱还了导致逾期了,就会被认定是失信执行人的,肯定不是这样子,这一点大家一定要清楚。
成为失信执行人的先决条件是至少得先是银行或者网贷平台起诉了你,而且是你败诉的情况下,法院判定后需要你自行结清欠款。
而执行还款的前提是你有能力还款,并且有明确的资产证明,比如法院通过核资查询确认你名下有存款,有土地,有房产车辆投资,包括股权股票,那么这个时候就会被执行要求还款,如果你拒不执行直到再次被起诉的时候,法院就会判定你是失信执行人,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老赖,然后开始启动对应的各种限制。
之前的文章分享过失信被执行人的对应后果,以及一些辟谣信息详细的拆解,今天我们就不说它有什么危害了,我们分享如何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从黑名单移除的
一个小秘密
这个秘密就是:一旦被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就是我们所谓说的黑名单,很长时间大多数同样被执行的失信人也不能偿还全部债务,那么就意味着很长一段时间都在这个黑名单里。其实一旦超过2年,就可以主动申请,然后可以从这个黑名单里面移出来。
也就是说如果你已经被列到这个名单里面两年了,只要你满足了
这个条件,就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把你从这个黑名单里面移出来。
这个秘密非常多的朋友不知道,
那它的意义和目的何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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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就是让那些诚心想要还钱的失信人,相对宽松的环境能够鼓励创收,解除必要的限制后,对于做生意或者创业增收,都有更多的可能性。
最后强调一点:请记住,一定是要过了2年主动申请,才能从这个黑名单里面移出来,如果不去主动申请,它不会自动消失。
本期的内容分享,本意是想让大家真正了解负债被执行后的关联政策,以及法律规定到的社会现实一些问题,只希望通过分享让大家心态平复,处理好工作生活家庭关系,不因为负债了而造成一些不必要的后果。
更多分享伴您同行,走出迷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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