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可靠的诉讼离婚律师委托步骤

   2023-10-31 https://www.dalvwang.com/爱发布1350
核心提示:首先,对于本系列中第一篇文章《律师手把手教你打官司——民间借贷纠纷篇》中已经拆解的诉讼的基本程序就不再赘述。如果对程序尚

首先,对于本系列中第一篇文章

《律师手把手教你打官司——民间借贷纠纷篇》

中已经拆解的诉讼的基本程序就不再赘述。如果对程序尚有不了解的,请参考阅读第一篇文章。

本文主要对“离婚纠纷”的相关要件、证据及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一下简单的介绍。

当面临了婚姻的危机,最重要的就是在发现离婚已经成为高概率事件的时候,这一时间节点要做好心理准备和为接下来将要进行的程序的准备。

本文以下内容,建议您在已经能够相对理性的思考,并在思考后仍决定要离婚的时候再实施。

一、离婚的方式

离婚的法定方式有两种:一是,协议离婚,是到民政局领离婚证;

二是,诉讼离婚,是到法院去起诉。

(一)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顾名思义是双方能够达成协议的前提下的离婚程序。在一般情况下,明显是民政局离婚最好,节约时间和经济成本,不撕破脸。(你需要做的准备是离婚协议三份,要当着民政局的人来签字、两张单人二寸照片,户口本,身份证)当然,《民法典》实施后,又增加了一些成本和风险。需要三十日的冷静期后,双方再一同去民政局才能办理完成。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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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相较于《民法典》实施前,离婚程序被拉长了,主要是为了避免冲动离婚,闪离闪复等现象。但是,即便《民法典》设置了离婚冷静期,离婚周期变长,作为专业律师仍然建议,在一般情况下,能够协议离婚,双方相对心平气和的协议离婚是最佳解决方案。

因为如果一方就咬死不同意离婚,没有谈妥就上庭,那法院离婚实在是一个漫漫无期的流程。

最长能拖多久?

大概最长可以到两年.....,甚至再久些。

而且,拖延的方法很简单——只要在庭上一方不同意离婚就行了,第一次起诉,法院十有八九就是判不离的!

当然,还有另一种情况。如果你的婚姻属于特殊情况,建议最好在双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去法院选择诉讼离婚,比如涉外婚姻,如果一方离婚后还要在国外结婚,很多外国法律不认可中国民政局的离婚证,只认可判决书。又或者,两个外地户口的人在异地,北上广或者青岛等,可以不用回老家去民政局协议离,可以直接在现在经常居住地法院离婚。这种情况办起来也很快,因为基本都是两个人已经协商完毕,去法院就是走个形式,顺利的话当场就办理,最慢两三个月也办完了。此种,本文就将它暂归为一种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还有一个关键的区别。离婚协议是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如果一方不履行,仍要经过诉讼程序,然后再进入执行程序。因此,如果预感到对方虽然达成此协议,但是实际履行的意愿不高或者风险较大。那就建议,即便诉讼成本高一些,还是一次性诉讼解决为好,以规避协议后的风险。因为,民事判决书是可以直接申请执行的,进入执行程序比离婚协议要快得多。

(二)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就是协议不成,一方提起诉讼的离婚程序。离婚诉讼主要有三部分诉求,离婚、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关于离婚纠纷,需要重点了解的法律依据是刚刚实施的《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下面这一条就是《民法典》关于离婚部分的一个核心法条。如果想要解除双方的人身关系,很多证据都是围绕这一条进行举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还有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比较重要的程序性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简单讲一下,就是如果提起离婚诉讼,如果一方不愿离婚,且不存第1079条中的法定情形的,第一次起诉离婚是大概率不会判离的。而在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想再次提起诉讼是要六个月以后的。(见民诉法124条)

当然,除非诉讼中经调解达成一致,可能调解离婚,法院出具调解书,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也可据此申请强制执行。调解离婚可以加速这一进程。

其余条款在这里就不再赘述,请参考上面提到的几部法律及解释。

二、应准予离婚的情形

下面就聊一下诉讼离婚中证据准备工作。大家准备和我一起来抠字眼。

如果想要法官判决准予离婚根据法律规定,我们来看一下问题的证明:

核心问题,要一次判离,就必须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

怎样才算法律认可的“感情破裂”呢?我们为了能够顺利离婚,又该找什么证据证明自己的“感情破裂”呢?

(一)感情破裂第一条,就是对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重婚是指,两次登记结婚的,或者事实上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所以,如果不是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就算有孩子了也很难认定是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这个要求就更严格了,要求的是,长期稳定,与婚外异性共同居住。

可以看出这些都很严格。所以,通常意义所谓的“捉奸”拿到的影像资料等,也只能证明到一次出轨,一次婚外情而已,根本达不到同居的程度,你需要拿到相当长的一段时间,甚至是不同季节的,和对方都在一起居住的照片或影像资料,要是耗时间拿到这样的证据,那还不如直接起诉两次离婚算了。

真正有效力的同居证据,比如居委会、物业公司出具的证明,居住环境周围的邻居或者门卫等的证言,证明两人长期在这个小区同一房间居住。拿到这样的证据,是相当的难。

所以,不要再问这样的证据在法律上能不能让他净身出户等等问题。抓对方出轨的目的绝对不可能是“净身出户”,除非是对方自己愿意放弃财产。在婚姻法规定上,严重过错,比如像之前说的有证据证明的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生活的,你可以要求损害赔偿,损害赔偿金也不高,通常不超过五万,在分割财产时法官有可能给予适当照顾,是否照顾、照顾多少还要看法官的自由裁量。

所以说,采集出轨、同居、重婚的证据,主要是为了能够在协议离婚的时候在道义上和气场上占据优势。至于走到诉讼离婚损害赔偿和判决多分财产,那就看命了。

但是,这里要强调一下,如果在法院介入调解过程中,对方有悔过意愿,最好能够让对方在书面上写下来自认的上述情节,例如同居的时间和细节等,以此作为再次起诉离婚的一份证据。有的人认为所谓悔过书没有用,但是我认为作为一份证据留存下来还是有其价值的。

(二)家庭暴力及虐待

如果证明一方确实实施了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种在法庭上也会被视为情感破裂,一次就能离。我们一起来看看法律在离婚意义上的家暴如何界定。

轻微的小打小闹,不算家庭暴力。要有一定的经常性,或者某几次打的特别严重,对另一方人身安全构成重大威胁的才行。一般的家暴不太容易,都达不到一次就判决离婚的程度,要有长期的,累积的习惯性的家庭暴力一次判离的可能性才比较大。

由此可见,家庭暴力的取证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婚内协议、报警回执、法医鉴定书、伤口照片等形成证据链,这些是让你遭受的家庭暴力在法庭上奏效的一些较为有效的证据。

家暴的取证:

1.报警。家庭暴力发生后,应及时报警,保护自己。同时,同时办案民警会写一个报案笔录、询问笔录、有些会拍一些伤情照片,这些都是可以证明对方存在家庭暴力的证据。当然,只有一次这样的报警记录,也无法让法官一次判离,需要其他证据的佐证。

2.向基层组织求助,比如居(村)委会。基层组织,可以出面调解、劝阻,他们的调解笔录也可以证明家庭暴力的发生,如果没做笔录,最好主动要求他们记录一下。

3.第一时间到医院诊治。诊疗记录、验伤记录、医疗清单等一系列材料,都是可以证明对方存在家庭暴力的证据。如果比较严重,报警后,办案的警察认为需要委托法医鉴定,然后由法医来鉴定,如果伤势轻,公安觉得没必要由法医鉴定的,那就自己去医院鉴定也有用。

4、悔过书、协议书。同前面讲的一样,如果对方有认错表现,在原谅的同时,要记住留痕,对方如果能够写出悔过书等书面材料,最好让对方把一些时间、地点、伤情等细节也都写下来,签字捺印。这一材料如果在公安局、居委会等做出的,有人见证并签字是更好的。因为,在实务中确实有犯了就改,态度很好,然后回过头就改了再犯的人,但是因为被害人没有及时留证,被打多年,走到离婚的时候手上没有任何证据,十分被动。

对于想要争取孩子抚养权的当事人,要多说一句。因为对方有家暴和暴力倾向是有利于我们争取孩子抚养权的。因此,弱势的一方即便是为了孩子,也要及时取证。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这一点就不多说了,有公安局的处理记录最好。或者自己取证,但是要有时间记录。因为法条中还有一个要求就是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这是一个在接受咨询过程中,经常被问到的问题。已经分居很久了,是不是起诉就能离呀,或者已经自动离婚了呀。只能说把离婚想得太简单了,离婚可不像结婚登记那样头脑一热就可以领证那么简单。

划重点——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二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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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据这条一次判决离婚的案例,相当的少,因为到底是不是达到分居的程度,以及是不是因为感情不和分居,法院都很难把握,而且在法律上,对分居的要求十分严格:

首先,分居的重点是,双方互相不履行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啥意思呢,就是肯定不在一个床上了,也不互相履行抚养义务了。而所谓的周末夫妻,比如你们名义上是分两个家居住,时不时再来次小约会,或者男方还给女方提供生活费,也不能算分居。

其次,分居的原因应该是主观的,是分居者不想和另一方住在一起了,而不是因为两地工作、跨国学习、外地就医等客观原因。

最后,时间上,要连续计算两年以上。如果中间分分合合,又跑回一起共同生活的,不能按累计时间计算。

可见满足上述条件,也是十分困难的。

这里再多说一句,如果有条件,打算离婚的时候就分开住吧。这有助于双方恢复理性,避免家庭暴力侵害,便于冷静的离婚谈判。

应准予离婚的余下两种情形,要求比较明确,不再赘述。

即“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孩子抚养权问题

(一)年龄阶段

1、不满2周岁的子女,由女方直接抚养;

2、已满2周岁不满8周岁的子女,法院按照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角度考虑;

3、已满8周岁的子女,法院充分尊重子女意愿。

第二个年龄段最难,2-8岁的子女,这个最常见,也是最容易出分歧的。

法院应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裁决。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并不是句空话,你要像个法官一样中立地、综合地去看,哪一方带孩子是比较适合孩子的成长的,而不只是看哪一方最想要孩子。

判决归谁,要综合三方面的因素:优先抚养条件、抚养能力、子女意愿。有优先抚养条件的,不考虑下面的抚养能力,可以直接获得抚养权。

(二)优先抚养条件

1、有一方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如男方在外地工作,孩子一直随着妈妈在生活的。

3、二婚的夫妻,一方在上一次婚姻中有孩子,那么在这次二婚中,原来没有孩子的一方就占优势。

4、另一方患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5、父母条件相当,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照顾。

(三)抚养能力

如果双方都没有优先抚养条件,才考虑抚养能力高低。

1、共处的时间,在其中占到第一位。

因此,例如一方虽然有很好的经济条件,住别墅,但如果孩子判给他,他太忙,没有时间陪孩子,就要雇保姆、请父母来帮忙,那么法院就会倾向判给女方。因为女方可以照顾孩子,陪伴更重要,更利于孩子成长。

2、文化程度,例如一方文化程度很低,另一方有文化,有利孩子的教育学习和辅导。在学识和教育上有利于孩子成长。

3、收入能力,需要稳定的收入,没有稳定的收入难以抚养。

4、居住条件。有没有地方住,影响到孩子的安全感。

优先抚养条件和抚养能力都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实力,优先抚养条件的证明是:自己绝育证明、对方有孩子的证明、自己的父母在老家给带孩子的证明、对方有病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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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以上情况都没有,就提供自己能够常常陪伴孩子的证明,比如接送孩子、辅导孩子学习等等,文化水平的证明,最后才考察经济因素,比如自己有房、自己收入高。

为什么经济因素放在了后面,因为孩子是双方的,因此收入高低对孩子归谁影响并不大。法官优先考量的是共处的时间、文化程度。经济条件不好的一方,法官可以判决经济实力好的一方多支付抚养费来弥补这个差距。所以,有经济实力的一方千万不要认为,自己经济条件和能力远胜对方就必然能够取得抚养权。

(四)抚养费如何支付

不论谁来抚养,都涉及支付抚养费问题。

抚养费如果由着法院判决,是基本不会判决一次性支付的,都是按月来支付,除非双方协商好了一次性给。

不抚养一方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月收入要按照一个人的年总收入,包括奖金公积金等,再除以十二来计算。

抚养费一般支付到十八岁,但如果协议离婚的夫妻都同意支付到十八岁以上,那也是可以的。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三、财产分割

财产分割历来是最容易产生争议的问题。有些坚持不离婚或者极力争取抚养权后面隐性的原因是财产分割的问题。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法律上都有明确的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财产分割是一个相对复杂,具体情况多种多样的事项。本文不就细节部分赘述。只对目前财产分割中的较为重要的房产分割进行一下介绍。当然,如果你是高净值人士或企业主,财产就十分多样化了,需要更加专业的咨询,建议单独咨询。

房产分割:

问题一:婚前婚后购买的问题

简单地说:婚前买的,基本都是个人财产。

婚后买的,基本都是共同财产。

1.婚前:婚前买的,如果是全款,一方以自己的名义购买,写一个人的名字的话,肯定会被认定为个人财产。(前述情况,即便房产证在领结婚证后取得也应视为个人财产)如果婚前办理的按揭贷款,无论房产证是婚前取得还是婚后取得,首付部分也应是个人财产。

2.婚后买的,不论是写一个人名字,还是写两个人名字,应先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财产在正常情况下,离婚是要平均分割的,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平均分割,例如一方对房屋的贡献比较大:首付出资多、单位福利分房、父母出钱等等。是否平均分割,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3.婚后购买认定为个人财产的

特殊情况:

即一方父母出全资,房子只写在自己子女一方的名下的。这被认定为是父母对子女的单独赠与。“有人可能有疑问,一方父母只出首付款,买完房子也写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是不是子女的个人财产?”不是,因为贷款部分是要小两口来还,至于说自己父母出的首付部分,可以主张自己对房屋的贡献较大,要求分割时候多分一些。

问题二:关于写谁名字的问题

简单说:婚前买的房子,写谁的名字,区别太大。

婚后买的房子,写谁的名字,区别不大。

1.婚前:婚前一方以自己名义购买的房子,写的是一个人的名字,那就是个人财产,如果贷款至少首付部分是个人财产。写的如果是两个人的名字,在同居期间就已被认定为共有房产了。

2.婚后:婚后买的房子,通常来讲,无论写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名字,都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房产证上的“单独所有”这几个字并不影响这个房屋是在婚后所购的事实。

问题三:如果自己出钱,写的是对方的名字呢?

怎么说呢,这不必然就认定是对方的房产。

法官会有自己的判断,例如你是当地首富,要娶对方。在结婚前,就给对方买了一套房屋,写的是对方的个人名字,法院大概率会认为是你们家有钱,就想在婚前赠与对方一套房子,会认定这套房子是对方的个人财产。

但是如果你们是普通家庭,倾尽全力买了唯一一套房子,写的是对方的名字,是为了两个人结婚用。那大概率就判决为夫妻共同的房产,判决平均或者多分给出资方一些,但是写了名字而不出钱的一方,肯定是能得到部分房产的。

问题四:婚后购买房产怎样才是个人财产呢?

一、写夫妻财产约定,两个人明确约定,这个房子只归一方所有。

二、由父母出全款,就写自己一个人的名字,就是自己的个人财产。

父母帮助贷款买房,也可能认定为子女个人财产的情况

父母出首付,写你自己的名字,父母的钱,按月不多不少打到还款账户上。同时子女也没有反向赠与父母金钱。这种情况,可能在婚后贷款的情况下仍能认定子女一方个人的房产的。这种情况,也是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并不是法定的情况。

问题五:离婚时,共同还贷部分的增值怎么计算?

房子婚前买的,婚姻期间几年共同还贷,到离婚时候怎么计算给对方的增值呢?有个个公式,是法院判决时候常用的。

简单解释,房屋现在的价值,除以房屋购买的成本,就可知房屋增值的倍数,用这个倍数乘以夫妻婚姻期间共同还贷的数额,再除以二,就是夫妻另一方应该分得的贷款及增值部分。

对此公式,不同法官也有不同看法,关于房屋购买的成本,有两种看法:“房屋购买价+全部应付利息”和“房屋购买价+已经支付的利息”;关于房屋增值的倍数,应除以除以“房屋购买价”和应除以“结婚的时候的房价”,因为购房和结婚的时间差有长有短。

购婚房、付首付、还贷款,几乎是结婚时家家都面临的问题。我们学习掌握法律知识,不是要去计较或算计别人,而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更是要避免父母的一片真心和毕生积蓄付之东流。我们只有心中有数,才能婚姻稳固。

这就是对于离婚诉讼的基本常识的简单阐述,如果真的需要走入程序,还有很多需要注意的,无法一一列明。

以上就是本文的主要内容,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您的诉讼构成任何导向性的建议,请各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为诉讼最终的结果是当事人自负其责的。希望本文能够给予大家参加诉讼带来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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