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581刑初172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光全,男,197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非党员,无前科,户籍地及居住地武冈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2年3月19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2年3月26日由武冈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2年6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靖宇,武冈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22]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光全犯故意伤害罪,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吴莎担任法庭记录。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孝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光全及其辩护人李靖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2年6月11日晚,丁某2与喝酒回家(本市长冲村4组)的被告人周光全因琐事发生争执并发生打架,丁某1(丁某2之父)出面劝架,被周光全推倒在地,造成丁某1受伤。经鉴定,丁某1的损伤为右股骨转子间粉碎性骨折,其损伤构成轻伤一级。丁某2见丁某1在地上喊疼,遂将周光全摔倒在地,并用脚踢周光全的胸腹部,造成周光全重伤二级。(丁某2故意伤害案已起诉)。
案发后,周光全自动投案。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本院移送了如下证据: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被害人丁某1的陈述、证人潘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光全故意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周光全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被告人周光全辩称:丁某1不是我推倒的,但是丁某1受伤是我和丁某2争吵的时候造成的,具体发生了什么情况,我喝了酒醉倒在地就不知道了。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罪名及法律适用没有意见。但辩护人当庭提交了聊天记录光盘一张、证人刘某、尹某、费某的调查笔录,拟证明在村活动室听到唐某讲丁某1是被其儿子丁某2摔倒在地受伤的。
经审理查明:
2022年6月11日晚23时许,丁某2(丁某1的儿子)听见屋后邻居被告人周光全的门有响声,以为有贼,就用手电筒照并喊是谁在干什么,醉酒回家的被告人周光全听到后就骂丁某2,两人就相互骂起,两人边骂边出门来到双方房屋中间的村道上发生扭打。丁某1(丁某2之父)见状出面前来劝架,被周光全推倒在地,造成丁某1受伤。丁某2见丁某1在地上喊疼,遂将周光全摔倒在地,并用脚踢周光全的胸腹部(丁某2故意伤害案已起诉),致周光全受伤。经鉴定,丁某1的损伤主要为右股骨转子间粉碎性骨折,其损伤构成轻伤一级;周光全的损伤主要为空肠穿孔、急性弥漫性腹膜炎、肠粘连,其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案发后,经传唤,周光全于2022年3月19日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武冈市司法局受本院委托,于2022年6月12日至24日对被告人周光全是否适用社区矫正进行了调查评估。武冈市司法局经调查认为,周光全平时表现一般,案发后自动投案,其妻子愿意作为矫正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但周光全认罪悔罪意识较差,其居住地所在村委会不愿意为其担保、进行帮教管理,且与受害人没有达成谅解协议,建议对周光全慎用社区矫正。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害人丁某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22年8月3日,丁某2、丁某1与周光全就本案与丁某2故意伤害案的附带民事诉讼达成和解协议,丁某1、周光全两人的经济损失相抵后,由丁某2另行补偿了周光全经济损失十万元,丁某1对周光全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周光全从轻处罚,判处缓刑或管制,周光全对丁某2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丁某2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或管制,双方之间的民事赔偿纠纷就此了结,对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双方各自撤回起诉。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确认其证明效力的下列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1、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周光全的出生时间等基本身份信息情况。
2、到案经过证明:经传唤,周光全于2022年3月1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3、被害人丁某1在武冈市人民医院住院病历证明:2022年6月12日,经武冈市人民医院检查,丁某1的损伤为右股骨转子间粉碎性骨折。
4、提取笔录、被告人周光全的病历记录、诊断证明书证明:2022年6月27日,民警在邵阳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提取周光全入院诊断证明书一页,病历记录二页。2022年6月27日,经邵阳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检查,周光全的损伤为空肠穿孔、急性弥漫性腹膜炎、肠粘连。
5.辨认笔录证明:潘某辨认周光全系将老人推倒在地的男子。
6、邵阳市王城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鉴定人丁某1的损伤为右股骨转子间粉碎性骨折,其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7、邵阳市普爱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鉴定人周光全的损伤为小肠穿孔并行手术治疗,其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8、被害人丁某1于2022年6月13日的陈述证明:2022年6月11日晚上11点半,我被一阵争吵声吵醒,醒来后走到窗口看到我儿子丁某2在门口同对面的邻居周光全在吵架,我就出去劝两人不要争吵,两人不听,继续争吵,我就推儿子丁某2回家,两人又继续发生争执,相互冲向对方,我就到马路上去拦周光全,周光全就用手推我的右边肩膀,我被推倒在马路边,感觉腿痛就在喊“哎呦”,后面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过了一阵就来了救护车把我送到人民医院去了。
9、证人周某的证言证明:2022年6月12日凌晨1点半,周某打电话告诉我堂叔周光全被丁某2打伤了,我赶到周光全家看到周光全躺在床上,嘴角有血,脸色惨白,一直喊痛,我就打了120急救电话,10多分钟后救护车过来将周光全送到武冈市人民医院,因伤势严重,我在早上5点多钟喊车将周光全送达邵阳市中心医院去了。
10、证人钟某1的证言证明:2022年6月11日晚11点多钟,我听到有人哭,我起床出来看到邻居周光全和丁某2在争吵,丁某2的父亲丁某1躺在地上哭,喊胯骨那里痛,身体不能动弹,周光全身上很大酒味,双方还在争吵,互相用拳头打对方,我上去抱住丁某2,二人又对骂了十多分钟,120救护车来了,我过去帮医生将丁某1扶到救护车上。救护车走后我看到周光全躺在地上,我以为是他喝醉了,我就回家睡觉了。
11、证人夏某的证言证明:2022年6月11日晚11点多钟,我在岳父钟某1家休息,听到楼下有人吵架,我跑到楼下去看,发现丁某2和周光全在吵架,丁某2的父亲在一旁劝架,丁某2的父亲上去拉架,结果被周光全用手推了一下,把丁某2的父亲推倒在地,在地上喊“哎呦”,之后丁某2就把周光全摔倒在地上,并踢了几脚,周光全爬起来也把丁某2打了几拳。这时丁某2和周光全的老婆来了,将两人拉开。但两人还在争吵,丁某2又把周光全摔倒在地,冲过去去打周光全,被丁某2和周光全的老婆拦住,后来来了很多人把两人劝住了,后来120救护车来把丁某2的父亲接走了。
12、证人丁某2的证言证明:2022年6月11日晚上11点多钟,我在我家院子里把我喂养的狗关进笼子后,我听到我家后面邻居家里的门呼呼响,我担心有贼,所以我拿电筒去照,并连续喊了几句,周光全在他家二楼打开窗户对着我辱骂,说我多管闲事,我们就争起,周光全说要杀了我,我烦得很就打开门走出去,周光全也已经从家里走出来了,两人相距三四米远。我父亲丁某1见我出来就跟着出来,我父亲先让我回家去,我掉头回家时,我父亲又去劝周光全,结果周光全朝我父亲的肩膀推了一掌,我父亲就被推倒在路边水圳上倒置的水泥地上,我父亲倒地后就在地上喊哎呦!我听到我父亲叫喊声,当时我脑子就懵了一样,我立即冲到周光全面前,双手抓住周光全的肩膀,把周光全甩倒在地上,用脚朝周光全的上身部位踢了两脚,我婆娘肖某和周光全婆娘将我抱住,周光全也站起来砸了我头部两拳,之后周光全还说要杀了我,并且他往家里走,我怕周光全拿刀子出来,冲到周光全身边,我再次抓住周光全的肩膀,将周光全摔倒在地上,这一次周光全就倒在地上没有起来,之后我就停手去看我父亲了。我当时不知道周光全的伤势,是后来才听说周光全伤势很重,转到邵阳医治去了。
13、证人潘某的证言证明:2022年6月11日晚上11点多钟,我骑摩托车回家,在长冲村村口看到有人在争吵,当时吵的声音很大,我就把摩托车停下来,当时看见一个老人家过去拉架,我就看到了其中一个一米六多一点、身材瘦小的男的把一个老人家推倒在地,我看到老人家躺在地上喊哎呦,我就下车去扶老人家,把老人家的头扶住,之后双方就打起来了,一个胖的男的就冲上去把另一个瘦的男的衣服揪住,摔倒在地上,并踢了两脚,具体是朝身体什么部位踢了我没有看清楚。后来来了几个人在劝架,把双方拉开了,当时有人喊了一句丁某2的名字,我才知道那个身材胖胖的男的是丁某2。大约过了十几分钟,120救护车来了,把老人家送医院去了。
14、证人钟某2的证言证明:2022年6月11日晚上11点多钟,我听见吵闹声,从家里出来看看,看见丁某1躺在地上喊哎呦,周光全和丁某2在争吵,当时周光全躺在地上骂丁某2,并多次扬言要杀了丁某2。丁某2就走到周光全面前并踢了周光全两脚,周光全还在骂人。这个时候救护车来了,我和丁嘉麟帮忙把丁某1扶上救护车并一起到人民医院去了。
15、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2022年6月11日晚上11点多钟,我老公周光全在外面喝酒回到家里,当时应该是喝醉了的,在二楼窗子边骂丁某2,我要丁某2莫计较,周光全就下楼去了,我就跟着下去,看见二人争起,丁某2用拳头打了周光全的脑袋几拳,我就去劝扯丁某2,周光全继续骂丁某2,丁某2又来打周光全,钟某1的女婿来了后与我一起在扯丁某2,丁某1过来扯架并骂丁某2,要丁某2不要打人了,周光全走到丁某2面前,丁某2正准备去打周光全时,刚好打到他父亲丁某1胸部上,丁某1就倒地喊痛死了。这时丁某2就讲是我老公打了丁某1,抓住周光全的衣服,把他旋开二至三米,周光全被丁某2旋倒在地,丁某2疯了一样,冲过去对着我老公周光全的肚子,反正往死里踢和踩,还抓住周光全的脑袋往地上撞,后来被周围人扯开了。
16、证人肖某的证言证明:2022年6月11日晚上11点多钟的时候,我在自家楼上准备休息,听到敲门的声音,我老公丁某2正在楼下喂狗,敲门的声音是从周光全家中传出来的,我老公丁某2好心提醒周光全,周光全就辱骂我老公丁某2,我老公丁某2觉得委屈,二人就争吵起来,我看见周光全和老公丁某2在争执并推搡,我公公丁某1在一边劝架,周光全用手推了我公公丁某1一下,我公公丁某1就倒地了,并大声喊痛,我见此情况,上前扶住我公公丁某1的头,不敢直接扶他起来,不多久,隔壁来了一个邻居也在帮忙,也在扶丁某1,过了不多久,我老公很气愤,想冲上去打周光全,我怕出事,走过去抱住我老公丁某2,不准去打周光全,这时,周光全反而冲过来,把我老公打了两拳,这时我老公把我推开,冲过去把周光全放倒在地上,周光全大声喊,要杀了丁某2,还要杀我全家。后面很多邻居来劝架。我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后面救护车就来了。
17、被告人周光全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22年6月11日晚上11时左右,我在老兄周国文家喝酒后走路回到家,在一楼敲门,屋前面有个人拿手电筒照我,我骂了对方一句,那个人就骂我,两个人争起,我隐约知道这是丁某2的声音。我进入房间后,听见他还在骂,还走到我屋门口来骂,我就从屋里出来,两个人冲到一起骂了起来,后面就打起来了,打架的具体过程不记得了,只记得他先动手打我,我还手打他,等我再次清醒我已经在医院里了。那天我喝的酒太多了,不该先骂人。丁某1是什么时候来劝架的,是谁将他打伤的,我都不记得了。
18、讯问被告人周光全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证明:侦查机关在讯问被告人周光全时没有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
19、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武冈市司法局受本院委托,于2022年6月12日至24日对被告人周光全是否适用社区矫正进行了调查评估。武冈市司法局经调查认为,周光全平时表现一般,案发后自动投案,其妻子愿意作为矫正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但周光全认罪悔罪意识较差,其居住地所在村委会不愿意为其担保、进行帮教管理,且与受害人没有达成谅解协议,建议对周光全慎用社区矫正。
20、和解协议书、谅解书、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证明:2022年8月3日,丁某2、丁某1与周光全就本案与丁某2故意伤害案的附带民事诉讼达成和解协议,丁某1、周光全两人的经济损失相抵后,由丁某2另行补偿了周光全经济损失十万元,丁某1对周光全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周光全从轻处罚,判处缓刑或管制,周光全对丁某2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丁某2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或管制,双方之间的民事赔偿纠纷就此了结,对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双方各自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光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光全推倒并致被害人丁某1轻伤,有被害人丁某1的陈述、与双方无利害关系的证人夏某的证言,以及证人潘某的证言、证人丁某2的证言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证人杨某称丁某2去打周光全时将其父亲丁某1打伤,与本院查明的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的辩护人提交了录音光盘与证人刘某、尹某、费某的证言,拟证明丁某1系丁某2打伤而不是被告人周光全打伤的,经查,这些证据均是传来证据,证据中均是“听唐某说”,而唐某是怎样说的不能确定,唐某也不是现场目击证人,因此对这些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周光全虽然自动投案,但当庭否认指控事实,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被告人周光全虽然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其自动投案,节约了侦查成本,提高了侦查效率,可以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光全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光全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武冈市司法局虽然建议对被告人周光全慎用社区矫正,但在武冈市司法局调查评估后,被告人周光全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得到了被害人谅解,邻里矛盾纠纷得到了化解,故可以对被告人周光全适用社区矫正。本院据此决定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调整,并决定对被告人周光全适用非监禁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光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六个月。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业太
人民陪审员 钟青志
人民陪审员 段 媛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周茜
代理书记员 吴 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