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是要式法律行为,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履行离婚登记手续,离婚才能完成,因此只有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的离婚协议,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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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离婚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三项,即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现在离婚案件很多夫妻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未来动迁款离婚后怎么分配,那么
离婚协议约定未来动迁款是否有效?
离婚协议约定未来动迁款是否有效?
离婚协议书只能对夫妻取得的共同财产约定分割,如果已经动迁,
但未取得的到迁款是夫妻共同财产,对动迁未约定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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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为协议离婚而签订离婚协议是一种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规定,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符合所符条件时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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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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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所附条件就是要协议离婚,所附期限是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
当这两种情况符合时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才生效。
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不会象一般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协议时对所附条件、所附期限表达得那样明确,但不管其表述如何,离婚协议应体现这一精神。所以
当引起离婚诉讼时,离婚协议所附条件、所附期限显然没有成就,故不应发生法律效力。
离婚协议在实务中的诸多争议主要缘于没有很好的理解离婚协议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这一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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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作为涵盖多种因素的复合协议,离婚协议包含的数个行为其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均是身份法律行为,并且此数种行为的法律效力是关联的,需要多种因素综合考量。
2019年,婚姻法:民政局协议离婚,有没有法律效力?
在民政局办理离婚证,协议离婚是有法律效力的,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也是有法律效力的。
一、根据婚姻法:离婚的方式
婚姻法规定:离婚只有两个方式,一个方式是协议离婚,也是我们大家通称的自愿离婚,双方协议好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在办理协议离婚时,要签订离婚协议书,拿到离婚证,视为你们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另一个方式是起诉离婚,双方协议离婚不成或者一方不想协议离婚的,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的,判决双方离婚,判决生效后,双方的婚姻关系解除。
二、协议离婚的法律效力
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是有法律效力的。经过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领取了离婚证,那婚姻关系就终结了,双方都是单身的。不存在自动离婚的,很多的朋友产生了一个误解,认为双方分居多长时间后,双方就自动离婚了,这个想法是错误的,离婚只有上述的两个离婚方式。
所以,经过民政局办理的协议离婚是有效的。同样的,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也是有效的。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时,要签订离婚协议书的,在离婚协议书中要对子女问题、财产问题、债务问题等,作出明确的约定,签订离婚协议书对于双方也是有约束力的。
婚姻法解释: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该条表明,人民法院对订立财产分割协议,只要是在正常情况下签订的,即只要双方不存在订立协议时欺诈、胁迫等特定情况下,就是认可其效力的。也就是说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只是审理有无欺诈、胁迫等等特定情形,而并不是要重新进行分割。
三、签订了多份离婚协议书的效力?
一些离婚案件过程中,拉锯战会非常漫长,在此期间可能双方协商了多个结果,签订了多份离婚协议书,那这多份离婚协议书,其效力是怎样的呢?首先,对于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是优先的,其他离婚协议书约定的内容与其相冲突的,以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内容为准;其次,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没有约定的内容,其他离婚协议书有约定,可以参照约定。
总之,在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双方领取了离婚证,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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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动迁律师方燕根据多年来的丰富动迁案例精心撰写的原创文章《动迁前签订的家庭协议有效吗?》。如果您有动迁相关问题要咨询,请联系方燕律师。方燕律师已入选上海市律协十一届不动产征收(拆迁)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动迁前签订的家庭协议有效吗?——上海动迁律师方燕
有客户咨询,户口所在地公房,因原承租人已过世,其他户口在册人员与自己协商,想变更承租人。客户担心承租人变更为对方后,今后万一房屋动迁,自己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我告诉她,万一房屋动迁,承租人是当然的签约代表,届时由承租人出面与动迁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动迁利益归承租人、由承租人进行分配。公房的动迁利益归承租人、共同居住人共有。如果你担心今后家中因动迁利益的分配发生争议,不妨在变更承租人之前与对方事先预定好动迁利益的分配方案,并形成书面协议。如此,今后一旦遇到房屋动迁,大家按协议分配动迁利益即可。
那么,动迁之前(包括很多年之前)签订的关于动迁利益分配的协议,动迁时还有效吗?
我的意见是,只要是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然是有效的。对此,上海高院的指导意见中也给出了肯定性答案。指导意见指出,家事纠纷有人身依附性和家庭伦理性特征,家庭成员之间关于征收补偿利益分割事宜所达成协议的性质为家庭共有财产分割,内含家庭成员对家事问题、财产问题等的妥协和让步。家庭成员对于财产的处分与赠与不同,不宜按任意撤销权之规定处理,应尊重家庭成员之间的合意。
所以说,为了避免日后有争议,不妨事先达成书面协议,对房屋动迁时的利益分配作出约定。
本文摘要:公房征收,家庭协议,实际居住人,共同居住人,同住人,征收补偿利益分割,他处住房,户口在册人员,公平原则,上海动迁律师方燕,上海动拆迁专业律,上海拆迁律师
《动迁前签订的家庭协议有效吗?》为方燕律师的原创文章,谢绝转载,上海动拆迁律师方燕感谢您的配合!方燕律师已入选上海市律协十一届不动产征收(拆迁)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如果您有动迁相关的问题要咨询,请联系方燕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