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前到民政局办离婚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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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半月谈评论员:张婉祎近日,浙江丽水一家相互关系为表兄弟、亲兄弟等的11名家庭成员,为占有尽可能多的拆迁补偿利益,先后在半个

半月谈评论员:张婉祎

近日,浙江丽水一家相互关系为表兄弟、亲兄弟等的11名家庭成员,为占有尽可能多的拆迁补偿利益,先后在半个月内结婚、离婚23次,严重败坏社会公序良俗。随着公安机关深入调查,其中4人被刑事拘留,7人取保候审。这场案件的始作俑者潘某田表示,他本以为该行为并不违反婚姻法,是被政策所允许的。

这场比电视剧还要离奇的闹剧令人匪夷所思。许多人在关注案件本身的同时,也对案件当事人的想法表示不解和困惑,如何判断婚姻的真实性成为该案件引发的另一个话题。其实,与其谴责这些人的利益熏心,不如思考怎么去弥补法律的漏洞。存在即有原因,事实上,当下社会钻婚姻法空子的案件不在少数,为拆迁获利假离婚的现象更是不胜枚举。对此,尽快完善婚姻法,防止类似现象滋生,如今看来已是刻不容缓。

从国家层面来说,应根据时代发展不断调整相关法律法规,通过现实中的案例总结完善,尽可能最快、最大程度地堵住法律的漏洞,不给唯利是图者可乘之机。从个人角度而言,每个人都应高度尊重婚姻的严肃性,婚姻从来不是获利的手段,越过道德底线最终将无路可退。婚姻是男女双方在经济生活、精神物质等方面的自愿结合,是社会自然发展的产物。我们该明白,这是一份美好而幸福的契约,是彼此都要敬重、守护的关系,绝不该成为骗取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方便之门”。

来源:半月谈新媒体

征收方拒绝对离婚后户口还在丈夫家的王女士进行安置,被起诉后,法院判决征收方在六十日内对王女士进行安置。征收方不服上诉称,王女士虽嫁入了该村,但其是城镇居民身份的问题改变不了,自然也就不能成为该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另外,王士女所领取的征地补偿款与过渡安置费是开发商支付给村委的,与王女士是否获得安置补偿资格无关...。下面凯诺律师就与大家一起来看一下这则案件

2005年,王女士与济南某村村民张先生登记结婚,并将户口迁入张先生家中。此后,因综合改造项目,张先生家被纳入到了征收的范围内,且该处房屋被拆除。2008年,王女士与张先生离婚,但是王女士的户口还在张先生家。

2017年8月10日,该村村民委员会召开村两委及村民代表会议,会议纪要载明“结婚不满15周年离婚的媳妇,不享受安置政策”。同时,指挥部发布《安置事宜明白纸》,就安置人员范围及安置方式、补偿标准、截止期限等事项进行了公示,并与符合安置条件的村民签订了安置协议。但是指挥部却一直未与王女士就补偿事项进行签订。

王女士就此到街道办事处信访,街道办促成两村委召开会议,并于2018年6月28日废除了“结婚不满15周年离婚的媳妇,不享受安置政策”的规定。此后,村民委员会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单进行了公示了,王女士也在名单之内。但是,此后,征收方却不对其履行安置补偿,王女士征收方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将征收方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王女士的户口已经在该村,并且也已经领取了征地补偿款和2010年至2017年期间的过渡安置费。此时,如果征收方能有证据证明王女士已经在其他地方有农村宅基地,或者是在城镇有了福利房,已经享受到居住权保障政策,那么,征收方可以不对其进行安置补偿。但是,征收方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仅因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就对王女士不进安置,显然是缺乏事实依据的。

而且,在2018年的时候,该村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员界定实施方案再次确定了,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征收方以王女士不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由拒绝对其进行安置补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征收方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履行对王女士的安置补偿责任。

征收方不服上诉称,王女士公示并证明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存在认定上的错误。王女士在嫁入该村之前属于城市民民,其虽然嫁入该村,但是其原城镇居民的身份是改变不了的。再者,王女士所领取的征地补偿款与过渡安置费是开发商支付给村委的,这与王女士是否获得安置补偿资格无关。

征收方还辩称,一审法院以2018年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成员界定实施方案和村民委员会2019年5月15日证明,认定王女士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错误的,王女士只具有形式上的成员资格,不具有完全意义上的成员资格,因此,不能享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本的待遇...

二审法院认为,我国法律法规中并没有规定城镇居民嫁入农村后就不能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规定。而且,村两委及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出台的《会议纪要》违背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因此,该《会议纪要》不能作为排除王士女获得安置补偿资格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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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户有所居是行政机关补偿安置所应遵循的原则,避免被征收人流离失所是行政机关在征地拆迁时应予考虑的因素。

对王女士而言,在其嫁入该村后,居住权益可能会因征地拆迁受到影响。对确实有影响的,行政机关也有责任、有义务保障其基本居住权益不受侵害。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征收方的上诉。

针对本案,凯诺律师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中明确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村集体经济组织虽然享有自主决定自治范围内事项的权利,但是,必须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剥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离婚并不意味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的法定条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作为成员的一项基本权利,不应仅因婚姻状态的改变而改变。

征地拆迁遇上了离婚,补偿款该怎么算?

在农村征地拆迁项目中,被征收方最关心的问题就是征收补偿款的分配问题,但是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各种情况影响征收补偿款的分配,譬如被征收方死亡、被征收的夫妻两离婚等等,今天小编就针对被征收夫妻离婚遭遇农村征地拆迁事项后补偿款的分配这一问题进行解析。

目前,社会上对于补偿款的分配,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首先,第一种观点认为该补偿款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根据《婚烟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可知:“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予的财产;其他财产。”该法的司法解释(二)中的第十一条对“其他财产”进行了明确规定,即一方个人财产的投资收益;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由此可见,如果征地补偿款是在婚后获得的,那么应当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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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第二种观点认为补偿款属于失地的农村所有,该补偿款属于被征地农民失去耕地的补偿,是失地农民日后的生活保障,不应该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夫妻双方属于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则补偿款的分配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夫妻双方中存在一方并不属于农村户口,其补偿款应当划分为宅基地补偿款和房屋补偿款。非农业户口的一方有权获得房屋的补偿款,而无法获得宅基地补偿款,主要是由于宅基地补偿款具有人身专属性,如果非农业户口的一方获得宅基地补偿款,则会导致农业户口的一方其权益受到损害,不利于日后的生存发展。这两项意见都有其存在的意义,因此在实践中对于夫妻双方离婚后的征收补偿款分配问题,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此外,在生活中还存在一种现象,即夫妻双方为了骗取更多的补偿款而“假离婚”,在此种状况下,夫妻双方的行为是合法的吗?根据《婚姻法》认定离婚无效的情形只有三种,即(1)双方非自愿离婚;(2)因逃避债务而假意离婚;(3)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的离婚无效。这三种情况下的离婚属于无效情形,由此可见,如果征地拆迁案件中,被征收的夫妻双方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离婚的,只要出于自愿,即可认可其离婚的效力。但是小编并不支持以此种方式多拿补偿款的情况,在实践中,夫妻双方经常出现一方“假戏真做”,在假离婚后又与第三人结婚,而另一方当事人却不知情的情况,这样容易产生更大的纠纷问题,反而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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