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581刑初728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文号:狮检二部刑诉〔2022〕345号。
受理日期:2022年8月3日。
适用程序:速裁程序、公开开庭。
出庭公诉人:检察官何敬松。
被告人:叶助汉(曾用名叶五湖),男,1981年9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福建省平和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6月15日0时27分许,被告人叶助汉酒后无证驾驶一辆套牌二轮摩托车至石狮市交叉路口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叶助汉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95.02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叶助汉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3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助汉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叶助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提交的证据、罪名以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助汉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叶助汉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叶助汉能主动向本院预缴罚金,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叶助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套牌机动车辆,酌情从重处罚。结合相关基层组织表示愿意协助对被告人叶助汉进行社区矫正,可对被告人叶助汉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叶助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程耕轮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陈雅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