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581刑初674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灿辉,男,1984年10月29日出生于江西省金溪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址江西省金溪县,现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22年4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取保候审。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六部刑诉〔202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灿辉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李丽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灿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1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周灿辉拾得被害人陈某在石狮市办理的兴业银行信用卡(卡号:62×××09)后,于同年2月8日至3月11日期间,多次将该卡用于日常消费,共计人民币19280.58元。
2022年4月1日,公安人员在晋江市花漫里小吃店抓获被告人周灿辉。案发后,被告人周灿辉已全额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周灿辉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7500元。本院委托泉州市丰泽区司法局对被告人周灿辉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该局经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周灿辉符合社区矫正监管条件,可适合社区矫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灿辉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灿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有被害人陈某陈述,扣押笔录,公安机关工作说明、户籍证明、银行卡交易明细、账户信息、信用卡流水账单、谅解书等书证,以及被告人周灿辉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灿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总计人民币19280.58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灿辉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灿辉案发后主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能按其现在经济能力状况主动预缴部分罚金,相应减轻社会危害,具有实际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事实、情节,以及被告人归案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且相关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认为适合社区矫正,故可对被告人周灿辉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灿辉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人民币七千五百元,剩余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五百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程耕轮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陈雅娜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